护士小a在当班时收入院一名兴奋型的患者,她安排患者住了单间,并且对患者采取了保护措施。结果晚上来接班时,她发现病房又入住了一名新患者。查看病历时她发现这名患者属于冲动型。于是,她观察了一下,发现该患者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情绪反应,于是便作罢,也没有对交班护士提出质疑。夜班2点,她巡视病房一次,一切安好。可到了凌晨5点时,悲剧发生了。原来兴奋型的患者被冲动型的患者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最后医院与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了患者45万,并对护士小a做了开除处理。
笔者的看法:该案例,显示出该医院或者该病区在工作流程上,存在重重隐患。
1、 当班护士有越权处理病患嫌疑。
文内有说“护士收入一病人”、“护士安排患者住了单间”等等,难道不经过医师诊断、处置后,按医嘱执行么?假如确实如此的话,该病区的管理有问题。
2、巡视间隔过大,未按护理等级落实到位。
3、在处于保护措施下的病人身边,安排一名(未上保护措施的)冲动型患者,悲剧是难免的。
出现这样的事件,可能,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较之于心内科、骨科、医学美容科等创收能力强的专业来说,精神科、儿科等属于边缘科室了。人力资源建设,格外困难。有的基层专科医院或专科,也许医生人数就不足,以至于夜间或节假日,难免“护士”独力应付。尽管这是违法的,也是充满风险的,但,也许实在是不得己而为之。医生少,护士人手更加短缺,夜间巡视的频度,难免折扣,这又是一重安全隐患。至于进修少、培训不足,业务能力底下,大概也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
创收能力差的这些专科服务,也是全民健康工程不可或缺的一个组分,面对的,都是病人中的弱势群体。《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高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有缺环的健康权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就不是“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十六条),也不是对健康权的真正尊重和保护。因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即,必须是政府投入到位,履行办医责任!而且,“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综上也可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是深化医改的指南和操作规程,按此要求推进医改,既是履行法定责任,也是健康中国战略实现的保障!
作者:凌晓 时间:2025-09-19 11:28:37
作者:凌晓 时间:2025-09-16 10:46:03 文章来源:首发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9-15 15:58:0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9-07 16:05:4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8-28 14:51:5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8-25 11:08:24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