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骗保和医疗行为异化
欺诈骗保和医疗行为异化,在法理、恶劣程度、动机、矛盾可调和性质上,均有可区分的差异。至少从管理上有必要这么看,这样想。
仍以同济医院“欺诈骗保”为例,据了解,其他一些医院曾有、还有类似问题甚至更恶劣情形,其中不乏八大系、省人民、高校附属。
欺诈骗保和医疗行为异化的定位处理,可以从“新冠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取得一些经验。
这是在可持续医改进程中摸索建立被改革者统一阵线的问题,改革主导者面临什么样形势困难?
一是事实上不能完全管控医疗行为,永远无法做到;二是事实的事实是目前管控还不满足预期。
二、平均打包预付与非平均打包预付
平均打包预付与非平均打包预付都面临一个永恒问题:脑袋决定屁股,还是屁股决定脑袋?无论脑袋和屁股是同个人的,或不同人的。
按项目付费是最大的数据,并不是大数据。DIP更接近大数据些,同时有很大的数据。DRG还不够数据化,DRG点数法有点数据。
即便是大数据,在医疗行当还要服从大生态。大生态同时是大数据、很大的数据之母。对DIP、DRG完善,同时要看小数据、小行为。
DIP长于数据探索和记录,DRG长于可行必要性论证和经验推广。
打通的数据是最大的数据,也符合大数据趋势。管用的数据是兼容客观表现与主观干预的数据。
三、病组、权重与系数
病组、权重、系数适用于DRG、DIP。
把DRG、DIP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0阶段:把病组视为第一位的,权重是为病组分组提供支撑,系数再来做一些补充修补。
2.0阶段:确保实现病组高质量分组,对权重基于运营反馈调整,系数方面穿透医疗机构。
3.0阶段:对支付方式及实施行为有完善考核,有快速反馈响应,有基于法理和管理奖惩。
四、平均定价与医疗创新
平均定价可视为对每个病例接受具体治疗的“保额”,是不是?平均定价便是在圈住的一定数量患者之间统筹使用“总保额”。
从经济管理看,医疗服务供方将运用服务思维还是保险思维?
将“总保额”分拆到不同医生病例组合,拆到“细保额”程度?还是将“总保额”由科室乃至医院统筹共用,忘掉定价工具?
这是医疗管理、医院经营面对政策影响的一个哲学、显学问题。
不能不谈及改革支付方式改革前的背景,是“看病难看病贵”。相当数量医院医生从高处下来,从奢入俭难,为什么要入俭呢?
医保支付方式是为控质提效,医疗服务价格支持薪酬分配改革。增强医疗服务供方的固定薪酬占比及考核内涵有效是重中之重。
医生回归临床,做看病科研带教的好球员,而非好的球队老板。
对“总保额”,DIP、DRG都可能顶着上线,结余留用不简单。结余留用下,既要挣钱,又要疗效,既要创新,还要回头看。
这引出一个宏大叙事逻辑:总额预算管理与全院预算管理关系。
医保、医疗各握半副牌面,贴合着互为所用,进同个话事逻辑。
五、DRG定价工具与儿科、重症、血液、感染、风湿免疫等科室
DRG服务不好这些科室的话,可能交给DIP、按项目付费。
以治疗质量、可及为优先级,需要支付管理与待遇有联动。比如开拓专病的待遇。同时,需要医管、医保监管有联动。
对于这些科室面临的业务经营困难,还可以考虑争取到:
一是商保介入并提供共同赔付、协同个案管理的可能;二是分级诊疗、管理式医疗筛选精准治疗患者的可能;三是获得较高医保支付标准、及除外支付落地的可能。
感谢廖藏宜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6-24 14:28:09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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