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政府正准备全力推动名为《The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of 2022》的法案落地。希望通过“谈判降价”及“价格涨幅不得超过通货膨胀”等多个组合拳的形式达到医保控费目的,直接影响金额或达2000亿美金。
针对的主要是“老药”:未受到仿制药(类似药)冲击,上市时间达到7年的小分子药物,或者上市时间达到11年的大分子药物。
充分考虑了大小分子药物研发难度的差异。但总体上来说,都是上市时间越长,谈判价格降幅越大。具体来看,分为三种类型:
批准年限未到12年的创新药,谈判价格上限是平均价格的75%;
批准年限为12-16年的创新药,谈判价格上限是平均价格的65%;
批准年前超过16年的创新药,谈判价格上限是平均价格的40%。
只有Medicare Part D以及Part B销售额位居前50的创新药会被纳入其中。
笔者感触:
美国药价虚高现象严重,却是:高得过高、低得过低。
这不全是消费端导致的,投资端、流通端的影响很重。
所以,美国搞药价改革对“高得过高”的部分施策,与我国搞药价改革对“高得过高”的部分施策,命题比较相似。
看美国药价改革最新方案的上述介绍,感觉比较粗放。
对我们的启示是:可以拿来对付我们集采外的一些药。
假如美国没公布这套方案或没落实这套方案,我们这样操作还会遭遇很多产业界舆论,从发达市场传播而来更好办。
想象地说一句:中国药价改革可能促使美国进程加快。
当我们反过来又从美国方案里借鉴并应用于集采以外,这就像一环套着新一环,我们既有机制创新,也有机制模仿。
国内药耗集采原来被认为是一项政策,几年多批次进入常态化,才演变为一个局部市场,并能够影响到全局的市场。
这是集采组织方从“小气”到“大器”的过程。到“大器”的阶段,就不能不综合考虑政策对市场、产业影响问题。
具体建议:
一是对集采外的药品,可以借鉴美国方案的粗方管理做法,这相当于增加了临时手段、临时效率;
二是对大小分子药物可以采取与美国方案不同的引导理念,毕竟中美两国在供需竞争上多有不同;
三是对小分子药物等的自由定价的合理年限,综合运用集采、谈判等工具,发挥好主被动的衔接。
感谢氨基观察平台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03 17:16:52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宋红现 时间:2025-04-30 17:10:1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苏芽 时间:2025-04-30 16:58:39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5-04-30 15:36:5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5-04-30 11:04:3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曾思远 时间:2025-04-30 09:55:47 文章来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