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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增设创新药目录,优点包括:
第一,放慢创新药进入乙类目录的速度,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乙类目录实际报销比例较高,而新目录报销比例较低(且有数额上限),为满足医保基金控费需要,可以将更多的新药纳入新的创新药或特药目录,而非乙类目录。
第二,根据真实世界的数据来做决定,而不是等新药一上市就马上做决定。医保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先进新目录,两年之后再进乙类目录,两年后在谈判乙类目录时,有真实世界数据的药品优先考虑。与直接在乙类目录中纳入刚上市新药相比,有真实世界数据作为参考,更加稳妥可靠。
第三,鼓励医药产业的发展,促进创新。进入创新药医保目录能够增加销售机会,药企小幅或中幅降价,多了一个价格缓冲期。
第四,该目录有可能“替代”各地惠民保的特药目录。国家医保部门在医保目录药品谈判方面的专业议价能力有目共睹,较之各地惠民保,在特药目录上的谈判优势更为明显。
笔者感触:
“增设创新药目录,采取较低报销比例”的副作用:一是医保报销少一点,患者自负多一点,药品价格贵一点。此时,医保、商保可能均成为新药价格虚高的“助纣为虐”。二是可能弱化创新药之间在同一时期的市场竞争,并弱化国家医保部门的买方市场的谈判地位。三是医保报销少一点,药企认为无所谓?无所谓为什么还要率先进创新药目录呢?或者说有一点所谓?那么鸡肋不鸡肋,有没有可能始乱终弃?“增设创新药目录”看起来很像为一块经营阵地做不成熟的讨价还价。四是创新药的市场开拓时间宝贵,医保报销少一点,有可能使参保者更少用了。正式进入医保乙类目录晚一点,有可能耽误了创新药最新上市的那几年。
“根据真实世界的数据来做决定,而不是等新药一上市就马上做决定”的副作用:当断不断,必受其乱。药品审评时的临床试验报告,也是一种真实世界证据。是最严格、管用的真实数据。鼓励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综合评价,但目前不能过度倚赖。以九七一为例,进入医保目录后的真实世界证据,行还是不行?假如不行,就该剔除。而“增设创新药目录”拉长了这个试金石的过程,可能导致“不行也行”。就像连花清瘟,反正货都卖了、钱都赚了,行与不行的,还有那么重要么?这某种意义上,容易是一种变相“放水”“扩招”“撒胡椒面”。
“增设创新药目录,药企小幅或中幅降价,多了一个价格缓冲期”的副作用:这种降价预期,是比较典型的更加依靠管理力度,而弱化了依靠准入机制。一旦管理不强、不严、不坚决,效率和质量就相对不高。“鼓励医药产业的发展”可以更多依靠支付方式(包括除外支付)、支付标准。哪怕谈判成功的价格高一点,轻易不要对报销待遇做特殊安排。既容易把医保自己搞晕,也容易把参保者用药的性价比认知搞晕。
“增设创新药目录,可能替代各地惠民保的特药目录”的副作用:商保目录还搞不搞?各地惠民保的特药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递进关系,还要不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管理锥度与全面放开之间抉择,目前还应坚决坚持审慎原则。我们就是看管市场效率质量,盯紧改革关键问题。对B松懈,就是对C犯罪。甚至对B松懈,也是对B的竞争、进化不负责任。
我们对创新药无法全部集采、暂时放弃一些集采了。如果对创新药医保谈判也加以放松,另辟蹊径?
举例:罕见病用药的医保谈判有成功有失败,即便对于没谈成功的,国家医保部门仍吊着药企胃口。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是所有药企、药品的一个愿望。在此之前,尽可以争取先进入基药、特药目录。创新药需要加强审评、评价的专业性,这些专业性的证明,可能来自医药、可能来自医疗,是传球。医保来接球,可以准入,也可能拒绝。不怕出现争议,某种意义上,争议越多越好,争议也利于效率。
医保管待遇,待遇不绝对意味着用多少多少的创新药。对疾病救治来说,老药与创新药有平等地位。主要看疗效、看性价比、看经济承受能力。不是新上市就如何如何好;需要很多仿制药很多首仿药。这样才是最大绩优高效。国产创新药也要讲药物经济学比较,不行的不要。很贵的,需要先出海外。像百济神州、恒瑞、石药、科伦,等等等等,该出海就出海。国家打造的全球经商环境该用就要用。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0 08:14:5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19 11:14:59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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