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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或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都有这一句(去年还没有呢):
对于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的品种,支付标准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笔者感触:
首先说,新有的这一句是不是有点语病?“支付标准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这里的支付标准是指大家通常理解的支付标准么?还是指按照公式不同节点计算的降幅标准?如果是指前者,两个药品相差一年进医保目录,定价相近且都符合简易续约条件,结果就是那么寸,一个药品的支付标准最后调整为10000元,另一个药品被调整为5000元。不合常理。所以,此处语病的根源是把一个很大、很热的词汇——支付标准,用在一句很技术性描述的语句中,容易吓人一跳,包括笔者。
言归正传:
对于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的品种,支付标准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是出于什么逻辑?有哪些合理解释?
第一,还记得那句话么,“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 8 年的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到今年正好可以数够八年。八年是不短的一段时间跨度,不排除有专家建议:从中间嘎一刀吧?精细化管理。这没毛病。
第二,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4年的品种因此获得一点利好。在医保部门看来,这些长跑品种半新不旧,经过一些运行考验,比新上市药品更契合创新药的真谛,新上市药品有些还处在被质疑的目光,如971,需不需要被剔除?
第三,进一步地,4年以上,面对4年以里的优势是在市场(跨品种、相近适应症)竞争中可能构建了一个暂时平稳的定价水平、相对平衡的支付共担安排。为医保患者服务了一段时期,医保部门对其有些价值判断、认可。是体现创新价值的中坚了。
第四,进一步地,医保部门不是喜新厌旧,对成熟好药是有价值分配的。对新上市、新定价的“亢奋的、嗷嗷叫的药”,不宜采取鼓励定价完全自由,此风气不可助长。严进宽出,以用促建,让大家看到医保不是价值黑洞,是长期值得交往的好伙伴。
第五,进一步地,这样做是不是对新上市药品不够友好?这些新上市药品有诉求、三把火,医保部门、医保谈判带来三板斧。系好第一颗纽扣蛮重要的。新上市药品不等于创新药,过去国家的医药底子薄,有些新上市药品就是妥妥的首仿药,算老药。
第六,进一步地,和美国IRA法案比较,中美两国好比时速、里程数不同的两列火车。美国是对上市久、赚疯了的药“擒贼先擒王”;我们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好药真是钱没给够,紧紧巴巴地花。对太新的还得看看,给半新不旧的偷塞俩鸡蛋。
感谢吴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笔者按:
1.吃力不讨好,其实挺好的。2.有时需要讨好,有时不想讨好。3.其实每个人都特立独行。4.集体主义的理解有千人千面。5.坚持是随机的,随机可能一秒也可能一辈子。6.吸引眼球对写文章来说很重要。7.自我价值实现,梦想要有,也接受普通。8.可能说起来一套一套的,实践就战五渣,这不意外。9.不违法犯罪时,想到了就去做,做了再说。10.再小的个体也有品牌,沟通创造价值。11.学习研究的兴趣,有时会有推力。12.对头脑发散的人来说,可以无限地编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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