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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感触:
集采后的二次议价,存在复杂争议。可能是医院医生不支持,医保部门也反对胡乱做。为什么?
二次议价好不好?首要看初心、目的。是在住院支付改革、门诊统筹改革下发挥“腾笼换鸟”、加大“结余留用”?还是为带金销售做一个“门面”,温和地做大药品总处方费用?
对原来参与过集采的中选药品,假如医院医生做二次议价的初心不纯,已经降价90%,是不是还要降到99%?又有何异?是不是在集采执行不力的道路上越走越黑?让企业也倍感极端、无望?
对原来参与过集采的落选药品,假如医院医生做二次议价的初心不纯,是不是放弃执行原来集采中选结果的契约责任(在执行期内),转而为落选产品“开一些绿灯”,为医疗总费用“多举些红灯”。
对原来没组织集采的一些品规,GPO联盟可能既是在做集采逻辑也是在做带金逻辑,因为降幅不会过大,但毕竟有些降幅。因此,适度提高GPO统筹层次、保证一定降幅、保护集采执行秩序是必要的。
医保部门有很多管治手段、也可以洞若观火。不管怎样,应尽可能发挥集采、GPO本身的运行原理,强调践行集采、GPO双料的契约责任。使医院医生在谈及此类话题,采取做法时:
第一想到合规,在合规之上必考虑利益获得,这是人之常情。合常情,才能得常理。
感谢王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4-24 08:25:5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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