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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案件的重建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1228条是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保护的条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毫无疑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医患从来都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不是每一个患者都能成为医生,但每一个医生有可能是一个患者。
真正的保护,是防患于未然,避免纠纷、避免过错,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医患双方。
而医疗纠纷案件的意义在于,从纠纷或者过错中吸取经验或者教训,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或者过错,从源头上防范纠纷与过错。这就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重建性。
第一节 医疗纠纷案例带来的思考之一:诊断、治疗需要除恶务尽,全面分析、本质推理
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一方面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从过错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形的出现,可能是更为深刻的意义。
医疗风险的发生,有一种情况是,医生已经意识到异常情况,但是没有意识到异常情况背后的真实风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任由风险和问题的存在,丧失了避免风险发生的机会。
题目中,“除恶务尽”是一种态度,“全面分析、本质推理”是贯彻这种态度的方法。举一个垂体瘤术后患者死亡的案例。
医疗风险的发生,还有一种情况,在诊断治疗中,医生没有意识到风险。因为没有事先考虑到多种可能性,寻找依据和解决方法。当风险发生时,就无法识别风险,没有意识到风险,无法消除或者防范风险(参见本章第二节)。
一、基本情况:
患者因垂体瘤住院治疗。6月12日进行内镜经鼻垂体瘤切除术,手术记录记载:术中出血剧烈,止血困难。
6月12日晚上11:10头颅CT平扫:鞍区、环池内见少量积血,建议追随观察,及时复查。6月12日19:34,临时医嘱: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功能:止吐)。6月12日19:34,临时医嘱:吲哚美辛栓(退烧)。
6月13日14:09头颅CT平扫:术区、脑室、环池较多出血,较6月12日头颅CT影像所示增多,蛛网膜下腔出血。6月13日上午患者感觉呼吸困难,曾有呕吐。
6月14日11:20,患者发热。6月14日12:30,患者呼吸骤停。6月14日13:47头颅CT平扫:术区、脑室较多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第四脑室较前扩大。肺部CT平扫:两肺多发炎性实变。6月14日14:40进行第二次手术:内镜经鼻蝶原切口入路去除鞍上血肿术。
手术后,患者一直昏迷,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吸机,无自主呼吸。6月18日患者宣告死亡。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中枢性呼吸衰竭。
二、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的过错:
1、“被鉴定人6月12日行‘内镜经鼻垂体瘤切除术’,术后腰大池持续引流出血性液,6月12、13日头颅CT均提示鞍区血肿,直至6月14日12:35突然出现呼吸暂停后13:47行颅脑CT提示颅内出血增多,医方直至6月14日14:40才进行手术,医方术后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注意义务不足,采取处理措施不够积极,存在不足。”
2、“被鉴定人6月14日病情发生呼吸暂停、尿崩等症状,结合其复查的头颅CT片显示,均表明其脑干及下丘脑继发性受损,但医方采取了“经鼻蝶入路瘤腔血肿清除术”的术式进行血肿清除,术后患者病情未见缓解,故认为医方该手术方式选择存在不足。”
该案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医疗纠纷案件,评价医院过错不是为了锱铢必较,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清是非对错,从过错中吸收教训,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避免重复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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