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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感触:
一是丙球与罕见病患者用药,笔者起初听到这个命题,很不解,认为是噱头。认真听讲了以后,笔者认识到有些罕见病患者基于其所患的名录清单内的罕见病(不止一种),临床上需要使用丙球(依据规范)。
二是丙球确实在医保范围内,笔者起初不知道这回事。但是有医保支付限定条件(这很合理)。但不合理的是:必须住院才能享受该医保待遇。这,合理么?真是形式主义害死人啊,把罕见病患者家庭坑惨了。
三是丙球与一些罕见病患者,应该在门诊慢特病相见。就是严格按照明确诊断后,规范使用。就是将罕见病患者被动住院才能获得更多医保待遇,视为作恶。众所周知,医疗费用越多,患者家庭自负就更沉重。
医保、广大医院医生,又何必将罕见病患者拘留住院?
感谢宋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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