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这种做法,公众称之为“远洋捕捞”。
最后要强调的是,警惕和制止“远洋捕捞”,与保障执法机关正当执法权并不矛盾。既不能“远洋捕捞”,也不能放弃执法职责,每个执法机关、执法人员都应做到。
笔者感触:
第一,刘翔峰医生犯故意伤害罪,致5人重伤、1人轻伤。这还是不完全统计。凭这一犯罪事实造成的恶劣社会危害,为什么只判10年?这就是蹊跷。如果改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不是案卷坐不住?是不是当事人会上诉?是不是举证人会于心不忍的?
第二,刘翔峰案的重大蹊跷还在于: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就像90年代的严打,是一阵风、从犯案到办案是当时的特殊历史现象。那么,从那一段历史汲取经验教训,倒逼我们倒要好好慎重地看一看、想一想、推一推,如果是你呢?定性是不是合理?
第三,伴随深化医改、综合改革,医生怨声载道者多。这个案子的办案是不是也受到医改思潮的影响?患者及家属有没有受害妄想?办案人员屁股和专业怎么坐的?结果是医生在故意伤害乃至杀人啊,这个罪名是行业担不起的,刘翔峰个人担得起么?
第四,笔者想到邯郸的医疗事故,如果赶在刘翔峰案的办案这伙人、这个时期风口,会不会就结局类似?想想都很可怕。那就不止是吊销行医资格的事了。司法应当专业、客观,既要为受害者鸣冤,也绝不应该冤枉被告。否则,医改出路还在法律吗?
第五,“远洋捕捞”侵害企业权益,动摇企业发展信心,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办一个案子,结果很重要,过程更重要。甚至在结果以后,过程还没有结束。要给大家、社会一个合理解释。他从哪里来?他干了什么?他到哪里去?他还能干些什么。
笔者按:
你是受过欺负的人么?如果你有过这样的经历,阅读本文感触会深。
可以肯定的是,本案办案人员特别是法庭审判,因此判决受到牵连。医生故意伤害患者,这是个什么司法开端?以后还会经常复用该判例?个中司法实践经得起细致和专业推敲么?
澄清:码万祺不是为刘翔峰医生翻案,只是因为都看了一眼判决结果,察觉到了蹊跷、不耐推敲的地方。而这对司法实践、对医改当下与未来的气氛、对刘翔峰医生个人及那些受害患者与家属们都意义重大。
万马齐喑究可哀,那些没有站出来为刘翔峰医生的判决结果表达质疑的医疗同仁们,特别是同事们,是否从内心真实感觉挨着过如此一位恶魔?还是什么冷漠?什么诧异与缄默呢?
话说回来,你要说某某医务人员性侵患者、与患者勾勾搭搭、向同事放高利贷;某某医务人员把患者生的孩子转卖给地下交易网;某某医务人员收受企业、患者、下属的红包;某某医务人员造谣污蔑或者甩锅推诿,等等等等,笔者信。这些是常人能干出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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