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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从制度运行逻辑和健康结果导向来看,中国拥有的是商业医疗保险的“外壳”(即金融产品和市场,每年保费规模近万亿),但缺失了支撑其长期运行的“制度内核”,即一套将保险、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有机整合,并以健康结果为导向的运行机制。
编者按:尽管近十年来,我已经撰写过大量关于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的文章,大家可在网上搜索“刘牧樵”查阅。今天起,我将启动“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系列”文章,系统阐述中国商业医疗保险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分析现行制度缺失带来的长期后果,并探讨如何通过市场化运作、AI赋能和健康管理理念,建设真正以健康为中心、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为民营医疗机构、医生及公众提供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方案。
中国现有的商业医疗保险,名义上面向医疗保障,但在制度设计上更像一种“泛寿险”金融产品。其核心逻辑以疾病为起点、以费用报销为核心、以控赔为目标,与医疗机构、医生缺乏深度协作,也未能嵌入健康管理体系。因此,它并未形成以健康为中心的支付机制和制度生态。与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相比,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缺失真正的机制和对健康的系统性影响。认清这一现实,并非否定过去,而是为未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提供基础。下一步,需要探索国际经验、制度创新以及AI时代的新型支付模式,为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重建开辟可能。
一、一个被长期模糊的概念:中国商业医疗保险
尽管“商业医疗保险”早已成为我国一个被频繁使用的词汇,但在公共讨论中,这一概念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既像保险产品,又被赋予医疗保障的期待,却始终缺乏清晰的制度边界。
在国际语境中,商业医疗保险并不是营销意义上的金融产品,而是一种清晰、稳定、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安排。如果从制度本质出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至少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以“健康”为核心目标,而非以“疾病赔付”为核心目标。
真正的商业医疗保险,并不是在疾病发生之后进行费用补偿,而是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努力让投保人少生病、晚生病、慢生病,将健康结果本身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第二,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医生构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保险公司不再只是站在医疗体系之外进行概率计算和赔付控制,而是深度参与医疗服务过程,与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对投保人的健康结果承担责任,并分享由健康改善带来的制度收益。
第三,支付逻辑围绕“健康结果”,而非“医疗项目”。
在这一体系中,支付不再取决于做了多少检查、用了多少药、实施了多少手术,而是取决于医疗行为是否真正改善了个体的健康状态,是否降低了长期健康风险。
第四,健康管理是制度核心,而非附加服务。
家庭医生、慢病管理、健康风险评估与行为干预,并非保险产品的附属选项,而是商业医疗保险得以长期稳定运行的制度主干。
如果以这四条作为判断标准,关于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实状况,问题本身就已经变得非常清晰。
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真实属性
在产品设计层面,这类商业医疗保险高度依赖精算模型构建风险边界,核心关注点集中在赔付率、出险率和理赔率等指标之上。制度运行的重心并不在于健康改善,而在于如何在可控范围内完成风险定价与损失对冲。
在制度关系层面,商业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之间普遍缺乏稳定、深度的协作机制。医疗机构更多被视为费用发生方,而非健康结果的共同责任方,双方在控费、理赔等环节中,甚至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博弈关系。
与医生的关系同样如此。现有商业医疗保险体系中,医生并未被纳入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缺乏与保险支付挂钩的责任、激励或协同机制,医生的诊疗行为主要仍由医疗机构内部规则与医疗安全考量所主导。
在健康管理层面,这类产品与健康管理的关联普遍较弱,健康服务更多以附加权益或增值服务的形式存在,未能成为制度运行的核心组成部分。
从保险学角度看,这样的产品并非制度错误,而是符合传统保险风险转移逻辑的合理结果。但从医疗保险机制的角度看,其本质更接近于一种“披着医疗外衣的泛寿险产品”。
归根结底,这是一套由保险公司自我封闭运作的金融风险对冲机制,而非真正嵌入医疗体系、以健康结果为导向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为什么说它不属于真正的商业医疗保险?
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关键不在于其名称,而在于其运行逻辑是否以健康为中心。从这一标准出发,中国现行主流商业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三个根本性偏离。
首先,它并不以“健康”为制度起点,而是以“疾病”为触发条件。在现实运行中,绝大多数商业医疗保险遵循的是“先得病、再就医、再报销”的路径,保险责任只有在疾病已经发生之后才被激活。与之相对,真正的商业医疗保险应当从健康风险评估开始,通过持续干预和长期管理,尽可能延缓或避免疾病发生。这种差异意味着,健康状态在现有制度中事实上是缺席的。
其次,它未能与医疗机构和医生形成结构性关系。真正的商业医疗保险,必须深度嵌入医疗服务过程,使保险支付与医疗行为、健康结果形成稳定连接。但在当前体系中,医疗机构主要关注费用能否顺利结算,医生只对具体诊疗行为承担专业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停留在事后票据审核与理赔控制环节。三者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目标,也缺乏共同的责任和激励机制,这并非一个有机运作的体系,而只是三个系统的松散拼接。
再次,它在制度层面无法激励“少医疗、优医疗”。从现实效果看,现有商业医疗保险反而形成了一种隐性悖论:对医疗机构而言,多做项目并不会带来直接损失;对医生而言,多检查往往更安全;对患者而言,既然有保险,多使用反而更“划算”。最终,唯一承受成本压力的只有保险公司。
在这样的结构下,控费只能依赖条款限制、理赔审核甚至拒赔,而无法通过健康改善与医疗质量提升来实现。这正是其无法被视为真正商业医疗保险的根本原因。
四、国家医保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同构问题”
从制度运行机制看,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在底层逻辑上呈现出高度同构性。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形成结构性分工,反而在关键机制层面高度重叠,这正是中国商业医疗保险长期难以发挥独立价值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看,无论是国家医保还是商业医疗保险,其制度中心都以“疾病”为核心,而非以“健康”为导向;制度触发条件同样建立在“生病之后”,只有在疾病发生并进入医疗服务流程后,支付机制才被激活。在支付对象上,两者均以具体医疗项目为主要结算单元,而非以健康结果或管理成效作为支付依据。
在制度目标层面,这种同构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医保的核心目标是控费,以保障基金安全和可持续运行;商业医疗保险则以控赔为主要任务,关注赔付率和风险暴露水平。两者虽然承担主体不同,但在运行逻辑上高度一致,均将控制支出作为制度优先目标。
这种同构结构意味着,商业医疗保险并未在制度层面形成对国家医保的有效补充。它既没有在支付逻辑上引入新的健康导向机制,也没有在医疗服务组织方式上实现差异化创新。结果是,商业医疗保险更多扮演了一个“缩小版医保”的角色。
从系统角度看,这样的商业医疗保险并不是国家医保的战略补充体系,而只是一个规模更小、覆盖范围更窄、运营成本更高的“影子系统”。在缺乏机制创新的前提下,其扩张并不会改变医疗体系的运行方向,也难以对全民健康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我国缺乏“以健康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钱从哪里来”,而在于钱为什么要花、花给谁、以及以什么结果作为支付标准。支付体系的设计,决定了医疗行为的方向,也决定了整个医疗系统最终指向的是疾病处理,还是健康维护。
在国际较为成熟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中,支付逻辑通常围绕健康结果展开。通过对健康风险的前置评估、持续干预和长期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发生,从而降低整体医疗支出。在这一过程中,被节省下来的医疗费用并不会简单地消失,而是以制度化方式反哺医疗体系本身。
具体而言,节省的费用会通过合理的支付机制,回流至医疗机构和医生,用于支持家庭医生服务、慢病管理、健康监测和行为干预等长期健康管理活动。医生和医疗机构因此能够在不依赖过度医疗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体系运行也随之形成“越健康、越稳定”的正向循环。
相比之下,中国当前的医疗支付体系,无论是国家医保还是商业医疗保险,整体仍以疾病发生后的医疗项目为主要支付对象。支付是否发生,取决于是否进入诊疗流程,而非健康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这种支付逻辑天然弱化了对健康管理的制度激励。
在缺乏以健康结果为核心的支付体系的情况下,医疗资源难以向预防、管理和长期干预环节持续倾斜,医疗机构和医生也难以从健康改善中获得稳定回报。可以说,以健康为中心的支付机制,在我国整体医疗保险体系中仍然处于几乎缺位的状态。
六、为什么这个问题长期被忽视?
关于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为何长期停留在现有形态,而未向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制演进,原因并不复杂,更多源自各参与方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状态”。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前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在金融逻辑上仍具备可盈利空间。产品设计以精算模型为基础,风险边界清晰,赔付结构可控,商业模式已经被市场验证。在这种情况下,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主动打破既有产品形态,重构与医疗体系深度融合的运行机制。
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角度看,商业医疗保险并未对现有医疗服务体系产生实质性冲击。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仍然来源于医疗服务本身,医生的执业行为也主要受医疗安全、诊疗规范和内部管理机制约束。商业医疗保险的存在与否,对医疗体系的运行方式影响有限,因此也缺乏推动其制度升级的现实动力。
从监管角度看,现有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总体风险可控,制度边界相对清晰。其运行并未对国家医保基金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也未引发大规模系统性风险。在监管目标以稳定、防风险为优先的前提下,缺乏迫切理由对其进行结构性重塑。
正是在这种多方“各自可接受”的状态下,没有任何一方真正站在全民健康结果的高度,重新审视商业医疗保险应承担的制度功能。于是,商业医疗保险不断被包装、销售和扩容,却始终停留在医疗体系的外围,未能进入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核心层。
七、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
如果严格按照“以健康为中心”的国际医疗保险定义来审视,中国当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这一判断,并非基于市场规模或产品数量,而是基于制度运行逻辑和健康结果导向作出的客观分析。
从表象看,我国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市场,大约每年有近万亿,并且在保费收入和覆盖人群方面持续增长。但这些成就更多体现在金融产品层面,而非医疗保险制度层面。换言之,我们拥有的是“商业医疗保险的外壳”,而非支撑其长期运行的制度内核。
在现有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主要解决的是风险转移问题,而非健康管理问题。它缺乏以健康为目标的支付机制,缺乏与医疗机构和医生形成稳定协作关系的制度安排,也未能建立以健康结果为导向的激励体系。因此,商业医疗保险难以对医疗服务方式、资源配置方向以及居民健康水平产生系统性影响。
可以说,我国目前并不缺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也不缺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甚至不缺商业医疗保险规模。真正缺失的,是一套能够将保险、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的运行机制,是围绕健康结果形成的制度生态,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对全民健康产生的持续、可验证的系统性影响。
这一判断并非悲观,而是一种必要的现实认知。只有在充分认清这一前提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讨论商业医疗保险的真正重建路径。
八、唯有认清现实,才有可能重建
任何制度性问题,如果长期停留在回避与否认层面,最终只会在惯性中不断被放大。否认问题,永远不可能解决问题。对中国商业医疗保险而言,首先需要达成的共识,并不是如何扩张市场,而是承认一个基本事实:我们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
认清这一现实,并不是对既有探索的全盘否定。过去多年形成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市场规模和运营经验,都是未来制度重构的重要基础。真正的问题在于,只有在明确“现有体系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重新界定商业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制度功能,从而为未来的发展打开空间。
正因如此,接下来的系列文章将围绕几个核心问题逐步展开: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其制度稳定性从何而来;以健康为中心的支付体系是如何形成并长期维系的;商业医疗保险的长期缺失,对医疗服务体系、医疗机构经营以及医生行为产生了哪些深层影响;以及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是否有机会跳过既有路径,直接构建面向未来的新型商业医疗保险体系。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中国商业医疗保险面临的核心矛盾,并不在于市场是否存在,也不在于需求是否旺盛,而在于是否具备直面既有机制、主动重构制度逻辑的勇气与能力。中国商业医疗保险,真正需要回答的,从来不是“有没有市场”,而是“敢不敢重构机制”。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2-20 15:06:1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黎汉军 时间:2026-02-20 15:04:0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黎汉军 时间:2026-02-19 14:39:4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黎汉军 时间:2026-02-14 17:37:5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黎汉军 时间:2026-02-13 16:29:2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牧樵 时间:2026-02-13 09:21:30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