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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文章结合宁波早产儿手术死亡等典型案例,剖析了医保控费与执业从严的双重监管压力下,医疗行业出现的保护性医疗、推诿病人等行为对医学伦理四大原则的冲击,引发行业反思。
比彻姆和查尔瑞斯在《生物医学伦理原则》中系统提出的四大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尊重患者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权利,特别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策权。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诊疗方案、潜在风险及收益,确保患者在理解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愿决定。
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身体、心理或精神伤害。这是医疗行为的底线,意味着在采取任何措施前,都应评估并尽力规避潜在风险。
有利原则(行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以促进患者健康利益为首要目标,积极采取有益于患者的措施,努力提高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使患者获得最大的福祉。
公正原则: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医疗资源,平等对待每一位患者,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得的医疗机会和待遇,避免因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四大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医学伦理最基本的规范框架,为处理复杂的医患关系和医疗决策提供了道德依据。然而,最近几年国内医疗行业一系列政策调整、事件的发生与现象的出现及主管部门的应对与处置,似乎正在给这个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的医学伦理原则秩序带来新的平衡挑战。
此前有报道2025年11月14日,浙江宁波5月龄早产儿小洛熙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房间隔缺损手术时离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社会上掀起不小波澜。宁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全过程调查核查。
2025年11月17日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启动行政调查,依法依规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6年1月12日,在公证机构全程公证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监督下,按患儿家属要求进行了专家回避,宁波市医学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国内权威专家9人,组成鉴定专家组,分别为小儿胸心外科3人、小儿超声组1人、儿科麻醉1人、儿科危重医学1人、CT诊断1人、法医学2人。
如此排场、如此阵容,让涉事医院和医生,难免胆战心惊、诚惶诚恐——这是那家医院的一位校友前阵子偶然相遇聊起这事件时的原话。
鉴定专家组对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时机、术前评估、手术方式选择、手术操作、术后监护、患儿死因进行了鉴定分析。专家组认为患儿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大小分别约3mm和7mm,右房右室稍增大,同时存在肺动脉高压,有择期手术指征。医方存在以下过失:术前“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未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术前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手术入路选择欠谨慎,手术操作出现失误,导致二次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时间过长;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处理及告知欠及时、欠规范;对患儿术后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变化的预判和认知不足,术后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够及时。医方上述过失与患儿术后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调查组认为,针对医疗团队存在的过失和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根据医疗机构、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责成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陈某贤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免去麻醉医师严某雅麻醉科主任职务;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吊销陈某贤医师执业证书,暂停PICU医师董某亚执业活动6个月,给予陈某贤、董某亚、严某雅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妇儿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医疗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医患沟通不力、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已责成妇儿医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医院党委书记陈某警告处分,院长陈某水记大过处分并作免职处理,副院长郑某善作免职处理。市卫生健康委对该起医疗事件处置研判不足、指导不力,宁波市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
宁波市人民政府调查组对本事件的调查处理不可谓不及时、不重视、不严厉,至于处理处罚是否适当,本文不做置喙。
无独有偶,近期因医疗失误导致后果,被严肃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案例明显多了起来:某医院放射科医生在为患者进行胸部CT检查时,因疏忽漏诊肺动脉栓塞,患者术后突发肺栓塞死亡。经鉴定,医生未仔细阅片,存在严重过失。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还有,湖南祁阳手术钻头遗落事件、内蒙古包头“左右脑手术错误”事件,等等。
凡此种种,尤其宁波事件,告诉行业和从业人员,医疗执业失误,无论是责任心欠缺还是技术欠缺,一旦发生问题、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那么,可能不是像从前那样只是给予一些行政处分或处罚了,医院、当事人,可能要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还有行政处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是,无形当中,容易把“医生”与“刑事追责”联系在了一起。
一次无意的、至少并非故意的失误,可能会让你不仅经济蒙受损失,甚至让你前半辈子辛苦所学、努力所成全部归零——执业证吊销,更甚者,还会因此面临牢狱追责!这搁谁,都是无法承受和接受的。
还是无独有偶,对医院医生的威慑,与执业管理从严极为相似的是,医保严管之下的医保违法。当前已全面执行的DRG按病种收费模式,最让医院和医生两难的是,一些疑难病、复杂病,一旦收治,按常规规范治疗,那么,可能让医院亏损严重——很多时候,医院自然会让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你如果想少亏或不亏,从而采取不合规操作,很可能又会落入医保违法骗保的泥潭,那可是涉及刑事责任。
于是,执业从严与医保控费,如同悬在医院和医生头顶的两道警示标尺,时刻提醒从业者守住合规底线。这个时候,医院和医生都要做好自我风险防控。于是,一系列的问题和现象就发生了,而正是这些问题和现象,或将带来医学伦理落地层面的现实冲突。
保护性医疗。高压之下,医院、医生要自我防控风险。记得这是当年(大概上世纪90年代,医疗纠纷频发的时候),我们这些公立医院做院长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求医生放大病情、多做检查、没有100%把握,就尽快转院。这种思路和做法,显然是有违“公正原则”。
谨慎医疗。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没有一例疾病可以与书本上的表述完全一致,也没有完全一致的两个病例。所以,每一例疾病的诊疗,医生都具有独创性和冒险性。一旦医生惧怕自己医疗差错会给自己的个人经济、职业生涯、甚至刑事责任带来严重影响或可能时,他的一切诊疗行为就会显得患得患失、谨小慎微,最终不利于疾病的诊疗、技术的提升。最终还是影响患者利益。这一点,将有违“有利原则(行善原则)”。
医疗不足。医保支付模式从按项目收费到按病种收费,医疗模式也随之变成了成本医疗。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不想让医院多亏钱、自己多扣钱,医院、医生就必须要在“既要少花钱,又要治好病”之间做出艰难选择。然而很难,尤其一些疑难、复杂病,于是,只能尽可能采取缩减治疗的手段,这样,与按项目收费时的“过度医疗”绝然相反的“失度医疗”出现了:医疗不足,受害的当然是患者。显然,这里又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推诿病人。按照目前的DRG模式,一些疑难复杂病,诊疗过程及其复杂而耗时,亏损是肯定的,于是,医院和医生只有一个办法,才能保证不亏钱,那就是劝导转诊病人。只是这两年经常性在网络上看到和被诟病的现象,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医院和医生也要活下去,缺少兜底保障,即便公立医院。医院和医生的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尊重自主原则”,也违反“有利原则(行善原则)”。
限制创新。技术创新,肯定与冒险伴行。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严重追责高压之下,技术创新势必为全体医院和医生谨慎为之。新项目开展,医保不认,势必要亏钱;新项目开展,一旦失败,或有轻则吊证、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于是行业或将终止最近二十年技术快速提升、追平国际水准的可喜局面,重新回归因明哲保身导致的技术落伍状态。这一点,同样,与“有利原则(行善原则)”是相悖的。
好,就说到这。一个事件的发生,一种现象的出现,如果没有深度思考、不作行业建言,可能是对行业或社会的不负责任。
本文仅为行业从业者交流思考,各类监管政策核心目标均为规范医疗行业、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凌晓 时间:2026-07-13 08:17:51 文章来源: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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