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南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处当地两位重操旧业的村医,当场取缔并封闭了行医场所及全部药品器械。执法人员的依据是,两个村医到龄,已办理退出手续,执业资格已注销,继续行医,是非法行医。
作为卫生行政主管监管,为保护辖区民众享受安全卫生医疗,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非法行医进行查处,合理合法,广大百姓一定会拥护。但让人不解的是,执法人员“村医到龄,已办理退出手续,执业资格已注销”之说,其法律依据是啥?有无单纯的年龄限制就必须无条件退出,注销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其中并没有到龄必须退出一项。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均是对因职责不明,工作不严,违规而行而进行的处理,但并没有年龄原因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也可能是该地所在的省人大根据当地实际对全国人大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按法律程序及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特别是出台了乡村医生到龄的退出政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真是这样,该地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基层农村,许多年龄大的乡村医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基层临床经验,甚至摸索积攒了一些偏方妙法,价廉效果好,很受周围百姓的喜欢,试想,如果这样的乡村医生到龄不愿退出,愿继续用他多年的诊疗经验给乡亲百姓祛疾除患,乡亲们也喜欢接受他的治疗,而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却按地方法律法规有违国家政策法律进行强制处理,强硬让到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注销执业资格,在乡亲们主动登门求诊时又给予严肃处理,这与理与法均不能给予让人口服心服的解释,这岂不是不合民情,有违民意么?与基层医疗发展和实际需要不相符么?说严重了,岂不是立法不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么?
依法治国需要科学完善可行的法律来支撑,当然就要求它合理、公平、被社会大众接受和喜爱,能推动社会全面发展,但如果他与实际脱离,不能被广大社会基层民众接受,那么,他形同一纸空文,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甚至会招惹公民的反对。
当然,如开始所述,如果是到龄乡医自愿退出,愿意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来的执业执照,并领到了补贴,然后再去违法违规行医,确有不良之意,不容置疑,执法部门完全可以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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