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医与法的融合彰显(一)
住院和出院的规范是《精神卫生法》受社会最多关注的领域。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是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者,应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而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者,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关于出院的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 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患者自愿原则得到彰显,越来越多精神病医院采用开放式病房。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医师对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决定其是入住封闭式病房、半开放还是开放式病房。开放式病房的患者治疗依从性好,可以与医生进行更多沟通,治疗中可以得到更多康复训练,是发展的方向,但也面临更多法律风险。因此,实践中要求医院提高病情评估水平的同时,应建立风险预防制度。医师要对患者和陪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陪护职能沟通、卫生宣教等内容的告知。患者入住开放式病房后,要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及医护沟通,及时掌握病人病情变化并进行病情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如果因陪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患者可能出现精神卫生法所提及的‘伤害自身’情形时,医院出于对患者安全性的考虑,有权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可终止自愿住院治疗。如果患者出现冲动伤人行为或危险性,医护人员评估患者不再适合住开放式病房,医院应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联系,转入封闭式病房并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在家属到来之前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
以上从出、入院,到开放式病房的选择,都强调患者的自愿原则,这是《精神卫生法》在权利自治方面进步的体现。所以,《精神卫生法》不只是一部涉及医疗规范的法律,更被视为一部权利的法律。精神科医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理解并警觉这种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法律视角下,精神科医师不单要考虑诊疗规范,还要有对人权的保护意识,有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例如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其实不是医学诊断名称,而是法律概念,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对应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权利的丧失。
所以,关注《精神卫生法》,实际上就是关注我国的法治之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公民精神自由的社会。精神科医师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在遵守一般诊疗规范的同时,当以更高注意义务去关注精神鉴定和诊治行为背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关注每一诊治个体的权利保障。而法治社会里,也必然应该有医师安定的执业环境,有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疗的诊治目的和患者的权利保护都能得到充分保障,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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