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已由过去的"避而不谈"的敏感话题,发展到今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积极关注的热点课题;因为,卫生改革的实践表明,以往以政策调整为主的改革,已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深化卫生改革和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要求转到制度创新上来。特别是创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院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以构建起有活力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微观基础;因此,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就成为深化卫生改革的一个绕不开的课题。是走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之路,还是循英国式的计划经济之旅,或者是找什么第三条道路。总之,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医院制度,确是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基础工程。早在1998年7月,《我国医院国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调查研究》课题,就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经济学专家杜乐勋教授立题申报,由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推荐保证,被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为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并资助研究,这项课题已完成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得到国家卫生部有关领导的关注和卫生部门广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的认同,认为这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的研究项目。下面是有关这项研究内容的述评。
1.医院产权制度的概念与涵义
长期以来,有许多传统的观念和错误的认识,束缚着卫生改革与发展,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医院产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产权的概念及其涵义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它件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第二,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组权利;第三,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这时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产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证:(1)产权具有明确性。它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所有者主体,即资产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等;二是明确所有者客体,即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使用、支配的是哪些资产和哪些权利。(2)产权具有独立性 即产权关系一经确立,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对资产的各项权利,谋求资产收益最大化,而不受同一财产上其它财产主体的随意干扰;(3)产权具有转让性。一种是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在内的整个所有权体系的转让,一种是保留股权而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转让,形成法人财产权。(4)产仅具有收益性 它是指产权所有者凭自己对财产的所有、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是产权所有者谋取自身利益,实现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5)产权具有责任性 即产权的所有者不仅有对资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风险和责任。(6)产权具有法律性。产权的确定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同样,产权主体行使其职能,产权客体发挥作用,都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进行。
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必须加以界定和安排,使之明晰化。如果产权小明晰,即产权模糊,就会造成财产纷争不已,不能有效地行使这种排他性权刊,财产便不能有效地被利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是十分重要的;著名的"科斯定理"就是说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性,强调明晰产权的重要性,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大致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初始产权即产权归属或广义所有权的界定和明晰化,这是产权界定和明晰化的最基本内容,是产权进一步分解和界定的前提。其次,是在产权发生分解的条件下,各项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即由于产权分解而形成的各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的界定和明晰化,第三个层次的产权界定和明晰,是所谓外部性即外部影响引起的产权边界的界定和明晰化。这种外部影响包括外在经济和外在不经济。这与我们卫生服务活动和卫生服务机构有密切的关系。
医院产权制度及其改革
医院产权是指由不同主体投资所形成的、由医院所拥有的全部卫生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以及受益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体系。医院产权制度则是指,以法律规范和保证的、构成医院全部卫生资源的各种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运作规则。医院产权形式具体是指构成医院的全部卫生资源的资产组织形式和资产的经营方式。不同的医院制度是以不问的医院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又是以不同的医院产权形式来体现的。
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医院制度,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院不分、管理不科学的弊端,如医院的投资主体单一,卫生筹资的渠道狭窄,医院经营形式少,经营机制不完善,医院缺乏自主权;卫生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条块分割,运行的成本高,缺乏效率和效益等。传统的医院制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需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医院制度。
2.我国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医疗机构资源重组"关、停、井、转",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实现卫生资源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
(2)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改变我国医院效率低下、成本不合理上升、医院经营行为了合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改变目前公有制医院人浮于事,技术效率低下的积弊。
(3)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优化医院筹资环境,使各级各类医院多渠道筹集卫生发展资金的必要条件,有利于解决政府财政"分灶吃饭"后,各地各级政府对公有制医院投入偏高与偏低同时并存,既不公平,分配效率又低下的局面。
(4)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卫生部门职能转变,由办医院为主转向管医院为主,实行医院分类管理,更好对卫生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条件。
(5)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卫生资源属地化行业管理的先决条件,是加强公有制企业医院社会化的进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
(6)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面对"入?quot;,以及卫生服务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挑战,增强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增强公有制医院的主体地位和国有医院的主导作用的需要。
(7)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我国国情国力,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需要。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国家无力、也不可能包办各级各类所有的医疗机构,就是发达国家也不是完全由国家包办。我们必须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办医的积极性,但前提必须是产权清晰。
3.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所需要的条件
医院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具备有利的内、外政策和环境条件,主要有:
(1)推行和完善医院的分类管理制度,并重新定位医院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的卫生服务内容,实行不同的卫生财税、价格政策。
(2)转变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实现政院分开,解决卫生行政部门的"缺位"和 "越位"问题以及"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问题。政府以所有者身份管理医院国有资产,通过委托授权,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主体;政府和医院要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平等协商关系。
(3)建立新型的现代医院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不仅要中止卫生局和医院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且要中止由医院本院职工决定医院院长人选的局面。医院要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领导班子。医院领导体制上决策权和执行权实行分离。
(4)妥善界定国家和医院之间的产权关系。国有医院改制的必备条件是确保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首先必须经过清产核资明确医院国有资产金额。要按重置价值,要包括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要考虑地理位置和其它可带来级差收人的垄断优势。总之,从财政上改变计划经济下的实物产权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实现条件。
(5)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规。条例、章程等,如医疗机构属地化行业管理条例;国有国营。国有民营、民有民营等不同类型医院的管理条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医院的管理章程等,以保证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化。
(6)进行医院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医院的劳动人事制度必须从计划经济下的职工与国家之间人身依附关系改变为市场经济下职工与医院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换关系。
(7)建立和培训一支现代医院职业院长队伍。制订现代医院院长的素质标准和上岗准入条件,制定责、权、利相结合的现代医院院长的管理法规。
4.国有医院产权的实现形式
国有医院产权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必须根据医院的不同类型、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经营目标、不同的经营状况、不同的市场环境等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从资本的组织形式角度,可以分别采取:①单一国家投资主体的国有医院,但这应该是少数。②集体投资的集体医院。③ 通过兼并、合资、合作、拍卖等资产重组形式组建的医院或医院集团。④股份制医院。 ⑤股份合作制医院。从医院经营方式角度,可以分别采取:①国有国营。②国有民营。 ③民有民营。④承包或租赁等形式的委托经营。⑤连锁经营等。
5.对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认识问题
第一,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不会否定卫生事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医院为主导的地位,不是使国有医院私有化。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是指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医院产权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有资产在整个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有或集体控股,就带有明显的公有性。国有医院改制,只要在医院国有资本金不流失,并能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就不是私有化。因为这里进行的是等价交换关系,不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
第二,医院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会影响卫生事业的性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是通过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政策措施来体现的,医院只是卫生事业福利性的一个载体。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医院的生机与活力,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这不仅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性质,而正是这种性质的体现;
第三,医院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无论何种产权改革的形式,只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实施,都只不过是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换,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转换,公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转换而已,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公有卫生资源的保值,还能实现不断的增值和更大的发展。
第四,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都要改为营利制。国有医院改制,不一定非改为营利制,可以改为国有民营非企业单位。退一步说,营利与非营利都改变不了国有医院的性质。国有的营利制医院是公有制,所得利润归所有者国家所有。私有的非营利医院是私有制,财产归私人所有。所以,医院办成营利制的,还是办成非营利机构不是国有医院改制必备的实现条件。
第五,医院改制不是使医疗服务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是指在医疗服务领域不要政府宏观调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只有医院改制才能使地方卫生当局真正发挥卫生资源宏观调控的规划作用。它不仅有利于克服医疗市场失灵带来的危害,而且可以克服由于医疗机构条块分割,使卫生局不能实施属地化行业管理造成的政府宏观调控失灵带来的危害。
第六,国有民营医院的概念误区:国有民营医院就是那些不是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医院。目前,在民营医院的概念上有两个误区:一是民营医院就是私有医院的误区,一是民营医院不是公有医院的误区。
首先,从概念上看,民营医院一旦成立,它就是独立法人,这个独立法人拥有医院的财产所有权,即独立法人所有权。它的初始资本可能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合股而成的,但是现在投产权占有主体性质认识,国有民营医院的占有主体已经不是私有产权或政府产权,而是法人机构产权。它既不再是国有,也不再是私有。国有民营医院成为财团法人医院。
其次,民营医院完全可以是公有医院,是社会所有的医院。它只不过是不再由国家任免的院长领导,而是由财团法人集团任免的院长领导。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那么民营包括各种类型的集体,而不仅限于劳动者集体,还有出资者集体、财团,就是出资者组成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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