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医疗福利与保险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杜乐勋
本文试图概略地讨论我国农村医疗福利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完善与发展我农村医疗福利与保险制度的途径。
一
一九五六年以后,我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集体经济在农村占统治地位。集体经济不论富裕程度如何,每年的纯收入都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福利基金,其中有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医疗福利问题,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
六十年代以后,我国农村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主要采取合作医疗的形式。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建立在自愿互利、互助互济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不论合作医疗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均可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合作医疗站的财产是集体财产。
2、医生和卫生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
3、治疗费由个人与公益金共同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多些,集体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公益金负担少些。
包括以三项内容的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好形式。目前在我国各,还有 地方保留着这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当然,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与完善。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继续推广。
但是,应该指出,再好的药方也不能包治百病,我国农村土地辽阔,人口众多,推广合作医疗,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合作医疗只是集体医疗福利的一种形式,它有优点,也有一些缺点。合作医疗的优点使它继续在一些乡村存在与发展;它的缺点使它从许多乡村消失,被集体医疗福利的其他形式所代替。这是近几年来,农村医疗制度发展的事实。实践证明,合作医疗制度有下列弊病:
第一、“包”的程度超过了集体经济的负担能力。集体经济单位本来就没有多大力量,硬要去包,只好包“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其结果,不是显示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反而降低了合作医疗在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第二、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从原则上讲,合作医疗是自愿互得,互助互济,但是,在动乱年代里,并没有真正贯彻自愿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也没有充分贯彻民主的原则。少数人以权谋私,多数群众没得到实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以后,农民自然不愿继续实行这种徒有虚名的合作医疗。
第三、免费项目过多。这就鼓励了家民争相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不用白不用”,使有限合作医疗基金很快就花光了,没有用在刀刃上,有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却因合作医疗基金早已用光,爱莫能助。
第四、利用运动推广合作医疗,水分不少。一些社队在文革期间并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医疗”,却用合作医疗的名义去应付上级,一旦运动过去,自然恢复本来面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某些形式主义的合作医疗的消失是意料中之事,不足为怪,也不足为惜。就卫生部门来说,应该做的工作是认真研究一下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么多乡村里消失的原因是什么?在今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值得记取的教训。
二
合作医疗在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消失了,但并不等于这些乡村就不存在集体医疗福利制度了。只在这些地方仍不改变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只要集体经济继续保持公益金制度,那就仍然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
1、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例如沿海的渔业队,城郊的蔬菜队和乡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主,经济上继续实行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相应地存在由公益金负担的集体医疗制度。这些具体医疗机构的设备、资金和医务人员的工资由集体负担,劳动者及其家属看病,在费用上不同程度的享受减免优待,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要求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这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已十分近似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也可以算为农民集体劳保医疗制度。
2、在一些普遍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乡村,如果经济上比较富裕,公益金继续负担医务室设备、资金儿医务人员的工资。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由乡村与医务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看病免收劳务费,但需自付药费。外出看病,由病人自付。有困难可以申请补助与救济。
3、有些乡村公益金实力薄弱,往往由村民和医务人员之间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按人或按户缴纳一定的医疗费,患病时免收劳务费,村民之间实际上仍有某种程度的互相合作。
4、有一些乡村对医务人员从事防保工作实行补贴,从事医务工作则完全靠收费补偿,有的医务人员,还要向乡村提供积累,乡村则负责医务室的维修、支付水电缆和负责取暖用煤等开支。
5、也有一些乡村继续保持比较典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公益和村民个人分别承担合作医疗基金。
总之,由于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农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尽管在十年动乱期间流行的那种以“一根银针”和“一包草药”为标志的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已不多了,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不同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那种认为低水平的合作医疗形式的消失就意味着农民不再享受集体医疗福利的估计是不恰当的;同样,那种认为在过去实行合作医疗时,农民享有较多医疗福利,这种估计也不一定符合各地的实际。
三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农民集体医疗制度,除少数比较富裕的地方以外,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集体福利水平,尚示达到劳动保险的水平。就是说,还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保障。因此,目前农民享有的集体医疗福利,是一种不完善的集体医疗福利。即使是那种合作医疗基金一年一筹,专款专用,有钱就报销,钱用光了就拉倒的合作医疗,也不能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因此,这仍然只是一般的集体医疗福利,还够不上集体医疗保险的水平。
大家知道,我国广大农村的集体经济多数是以村为单位,人口一至二千人,公益金不过几千元、几万元。在这样薄弱的经济基础,仅靠一个村的经济力量,承担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保障,是有困难的 就目前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口疾病构成的变化看,一个村里千余口人,如果有了几个肿瘤病人、心血管疾病病人,或发生了急性传染病,就可能耗尽有限的医疗福利基金。这是我国集体医疗福利不容易发展为集体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上,并不是一定办不起集体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对于什么是医疗保险,什么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所谓集体医疗保险,就是试图利用集体的力量,在个遇到负担不起医药费用的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而我们过去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医疗福利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制度,是有一些问题的。
第一,目前实行的各种集体医疗福利,首先不是对风险提供保障,而是对非风险提供福利,比如说,医生的劳务费,每诊次一用钱,一根银针、一包草药、少许土霉素、几针青霉素、处方费、打针、小手术,这些劳务与商品,每次耗几毛钱、几元钱、十几元钱,对于病人来说,还不致于构成威胁。况且,这类常见病、多发病对于每个农民家庭来说,并不是无法预测的,一个家庭只要有孩子、妇女、老人,总要看病吃药。如果说集体力量雄厚,能够提供上述福利,自然很好,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因为,就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
第二,我们往往用全民所有制的劳动保险作为模式来思考问题,片面要求完全免费,似乎只有完全免费才算保险。其实,保险只是在个负担不起的时候提供经济上保障。因此,首先应该个人负担,在负担不起,发生困难的时候,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因此,农村集体医疗保险的目标,应该是当农民发生危急重病或某些指定的慢性病需要支付大量医疗费用时提供经济保障。据我们对黑龙江省宁安县和北京通县的调查,农民危急重病患率分别为1.2‰和0.4‰;农民人均住院天数分别为0.36天和0.88天,这就是我们需保险的主要范围,首先由病人自己负担,在负担有困难时,再由集体医疗保险予以保障。
我认为,就我国目前大多数乡村来说,只要人均收入有200元以上,实行上述集体医疗保险从经济上看是得通的。但是,如想实行类似公费医疗、劳保医疗那样的医疗福利加保险的话,就是人均收入500元以上,也有困难。目前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超支,费用水平不断上升,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累见不鲜,急需改革。农村实行集体医疗保险,一定不要步城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之后尘。
四
集体医疗保险是解决农民在患病时,经济上负担不起的困难的一个办法,但不是最优的办法。它有以下几个缺点: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力不过数百人,每年的公益金有限。即使动员村民每人缴纳几元钱的合作医疗费,经济实力仍然不够雄厚,少数人发生的困难还不易在多数人中分摊到无足轻重的水平。
第二、集体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由集体制定,集体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易受人事变迁的影响,因此,参加保险的农民缺乏安全感,心里没有底。他们可以把数以千计、万计的货币存入国家银行,而心里很有底,但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站,心里却不踏实。
第三、在一村子的范围内,都是左邻右舍,亲联亲,有的问题很难秉公处理,特别是看病吃药的问题,更是如此。谁管集体医疗基金,谁都不好办。
所以,最优的选择是试办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集体保险。社会保险除了具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保障这一基本内容外,还具有下列四个特点:范围普及到整个社会;资金进行社会统筹;保障实行社会立法;工作由社会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无差别地对待全体人民,农民群众可以个或集体参加保险,资金筹集可以实行“国家资助、集体多拿,个人少付”三结合的方式,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国家财政和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筹集。为了保护参加保险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法规,以保证医疗保障的切实贯彻执行;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以及新老不正之风要加强教育,必要时依靠法律给予打击。
社会主义的社会医疗保险协会应该是非营利的社会福利事业,但也要实行经济核算,要管好保险基金,维护国家保险的信誉,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国国情,试办农民健康保险设想:1、负担比例可以是:财政25%,企业与集体经济50%,个人25%。2、投保单位:乡办企业、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3、保者:中国农民健康保险协会。它由政府代表、农民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审议有关保险业务。4、保险给付项目包括住院治疗的危急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外伤,独生子女的生育,经指定的一些重要的慢性病,例如肺结核,虽不住院也可以列入给付项目。5、投保金额比照农民每个劳动力的净收入或工资收入水平计算,保险费率可按3~5%左右计算。6、投保金额2/3由投保单位负担,1/3由个负担。7、试行医疗保险的乡、村,卫生院划归医疗保险协会管理,卫生院的经费补助也由医疗保险协会决定。8、乡一级医疗保险协会是初级独立核算单位,要努力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关于对农民健康保险协会的进一步可行性研究,留待今后详加讨论。
本文是为参加在四川峨眉山下举行的《农村医疗保险研讨会》准备的发言稿,参加会议发言后,在四川成都出版的《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1985年第2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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