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一名9个月大的男婴因车祸脑死亡,他的父母签下了器官捐献自愿书,捐出孩子的肝脏、肾脏及眼角膜。这名男婴名叫小良(化名),2014年9月8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利用小良捐出的肝脏,成功救活了来自湖北的一名同岁男孩。据了解,小良的父母是从资阳乐至到成都的打工者。
又一个不幸的孩子感动了人们,家长代替孩子签下器官捐献同意书,“让孩子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生命”。作为医务工作者,深知生命的宝贵与无奈。任何一个生命来到世界,必将离开世界,生老病死是常态。然而,随着医学生命科学的发达,人的生命可以另一种方式“长命百岁”,万代相传。那就是我们熟知的器官捐献、移植。然而,器官捐献、移植受到很多争议,特别是农村,还有部分民众认为“死要全尸”,阻碍器官捐献、移植。
同时,器官捐献、移植受到医疗机构设备、医生水平等制约,并非普通医院或医生能完成的,这也导致一部分民众想捐献器官“走投无门”。甚至有人想捐献器官受到家人以及地方老百姓等阻拦,导致国内器官捐献“供需脱节”,大批急需器官移植挽救生命的人最终等来遗憾而离开人世。与此同时,也滋生出一些“地下器官捐献组织”,他们非法获取别人的器官,甚至有些“黑中介”参与器官“地下交易”,将健康少年的器官非法摘除移植跟他人,导致健康生命和患者健康一并走向“高危状态”。
其实,从人类生命科学角度来说,人一旦死亡就等同于一滩烂肉。至于所谓的灵魂之类,实际上是活着的人的一种思维状态。若是我们加大这方面的科普宣传,让绝大多数人参与到自愿器官捐献当中来,就会让很多有希望救治而无法等到器官捐献的生命得以延续。俗话说得好,人吃五谷杂粮,生病在所难免。任何人都不敢保证自己将来或成为一种什么样的病人,万一我们到时需要别人捐出器官才能“保命”时,同样遭遇器官捐献“无门”时,会是什么样的心情?
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如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充分说明,人体器官移植不得以买卖形式而存在。同时,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如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诱惑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所以,我们的器官捐献常态化,需要让大多数公民明白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体生命科学,让这一“自愿、无偿”关口畅通无阻。
笔者认为,各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民政部门等应该大力开展人体器官捐、移植方面的知识、法律法规宣传,让老百姓自愿走入器官捐献队伍中来。然后,相关部门要给予自愿捐献器官的人或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让他们在器官捐献道路上畅通无阻,或许才会有更多的人自动加入器官捐献队伍中来,生命的延续才会做到另一种非亲情上的代代相传。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胡晓翔 时间:2024-04-26 17:32:2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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