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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欺诈适用消法么?

16年05月30日 阅读:12959 来源: 刘晔原创

  刚看到一则新闻,山东某青年小李因包皮过长至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就诊,经抽血、B超以及核磁共振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包皮过长、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前列腺炎伴增大。小李坚持只做包皮切除术,但上手术台后,医生建议将其他几个病一起治了,省得再打麻药,至于钱不够(小李只带了1000元),可以让家人送来。这样小李做了韩式微创绣式微雕(包皮术)、系带整形术、早泄脱敏(降敏)治疗、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和精索静脉曲张微创皮内缝合术,再加上激光治疗,共23560.50元。后小李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没有患有上述病症。遂于2016年5月17日将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告上济南天桥区法院,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即退还过度治疗的21940.5,并按三倍赔偿65821.5元。


  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医疗服务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涉及医疗欺诈,法律如何赔偿?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医疗服务系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服务对象的民事合同行为,不同于《消法》的适用对象---生活消费。消法所规定的生活消费应指一般生活消费,系指衣、食、住、行、娱乐、信息交流等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非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消费。《消法》根据日常生活消费而对经营者、消费者制定带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义务时,并未考虑医疗服务这一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服务内容的领域所特别要求的权利义务,即使以最低要求看,消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也满足不了医疗服务的要求,包括满足不了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疗机构的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优先利益保护要求。因此,对医疗服务应当制定特别规范,医疗服务应当适用特别法律。


  2、医疗服务的特别规范包括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医生或医疗机构,一方是对患者。对医生或医疗机构而言,包括完全的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义务和遵守诊疗常规、规范义务。这两个义务有着与普通经营者截然不同的内容和内涵,它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处方管理规定》等等以及诊疗指南、教材、药典等等非常浩瀚繁杂的特别规范中,这些浩瀚的规范用一句法言法语,就叫高度注意义务或善良家父义务。而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所遵循的多是一般注意义务或普通理性人义务,是低于医疗服务法律对医生、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要求的;


  对患者而言,医疗服务的首要规范主要是保障患者的权利,一切医疗行为应当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优先,应当有利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显然,普通的经营者达不到也不必如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比如,一部手机,经营者要做到的首要目的也许是好用、美观,但绝不是有利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如,提供餐饮服务,首要目的应当是可口、消费者喜欢,但绝不是吃了这餐饭,消费者的健康得到了提升。


  故医疗服务有其特殊的法律与伦理规范,不能适用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从前面论述也可以看出,医疗服务虽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绝不意味着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低于《消法》对患者的保护,相反,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最低也要高于《消法》对患者的保护。


  第二个问题,医疗欺诈,法律应当如何赔偿?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既然法律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课以比普通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那么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当施以更加严厉的赔偿与惩罚。从文首所引案例看,济南九龙泌尿泌尿专科医院的行为显然构成民事欺诈,将一个仅有包皮过长的健康男性“诊断”成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前列腺炎伴增大,完全是子虚乌有,进一步分析,该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患者本来没有的疾病事实,引诱患者进行无效治疗,进而收取巨额费用,已经涉嫌刑事诈骗。但是,本文还是回到如何进行民事赔偿?


  前面说了,医疗服务不能适用《消法》,即不能沿用《消法》对患者多余支付的医疗费退一赔三,怎么办?难道只是退一,那何以体现应当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当施以更加严厉的赔偿与惩罚”?


  检索现有法律,我国对医疗欺诈的规定确实存在法律空白,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这其实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领域立法的一贯落后和漠视。除《消法》第55条对消费欺诈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对“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外,尚无其他法律或条款对惩罚性赔偿有所规定。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对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闪躲腾挪,获得医疗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呢?我看只有两个办法。1、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以此作为对医疗欺诈实施者的惩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至少不能低于三倍已付医疗费;2、直接要求课以惩罚性赔偿,既然对消费欺诈或产品缺陷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举轻以明重,对医疗领域的欺诈更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章节虽未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但也未排除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法官直接在医疗欺诈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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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读医于同济医大、复旦大学。先学医,后学法。医疗、生命健康专业诉讼律师,专业代理医疗诉讼及医疗相关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