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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院观察不能暴力限制人身自由

17年05月05日 阅读:11366 来源: 祝永根原创

  主  持  人:王夏玲  王冰


  讨论嘉宾:


  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北京华龙律师事务所  吴重实


  河南第一人民医院      李俊峰


  案例回放


  患者欠费,是医院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但完成救治后,患者因各种原因欠费,医院该如何处理?医院将欠费的患者留在医院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对此我们邀请了律师和医师一起探讨。


  祝永根  欠费患者也可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犯对象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案中,治疗欠费的患者也在“他人”的范围之内。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吴重实  患者 “被留”状态决定医方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判断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患者所患疾病,疾病所处的阶段,以及医院以什么理由将患者留在观察室,是否争得了患者的同意。如果在事先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因出于观察患者症状的目的而将患者留在医院,则不构成非法拘禁。此种情况下,还要看患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同意的,是否存在被迫因素。而医院如因欠费而通过恐吓或威胁的方法将其留在医院,医院则构成非法拘禁。


  李俊峰  留院观察期间  医务人员有巡视观察病情义务


  急诊的留院观察和正常住院是有区别的,留院观察的患者大多在就诊时的疾病没有达到需要住院的状态,但有一些危险因素不能排除,所以需要留在急诊进行观察,以便出现状况随时处理。所以急诊科医务人员必须定时巡视病房,时刻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


  另外,每个医院的急诊室都是敞开的,以便随时接诊患者,所以我认为如果是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可能“锁门”以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如果医疗机构采取了胁迫、暴力等方式限制了欠费患者的自由,医院可能承担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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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擅长: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 中国著名法律网站中顾网、律师365、华律网、法律顾问网加盟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医师报》、《中国社区医师》、《中国卫生人才》及《中国心血管医师》法律维权专栏的特邀律师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