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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互联网诊疗将成为各级医院标准配置!

17年05月10日 阅读:18472 来源: 谭兆辛原创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在五月初拟定并下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求稿。直到今最近几天才在网络上出现。其实这件事并不新鲜,早在2015年卫计委就一直在准备互联网医疗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一直在征求意见。

 

2015卫计委征求意见.png

 

  本次发出的意见征求稿总体看来是对行业的提振良方,国家卫计委可谓是用心良苦,希望行业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很多友人、业内人士解读为开行业倒车,逆历史潮流。我认为,这样去理解一个政策是认识不足的,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好政策,对行业是大大的利好,对全行业好,就不能偏安于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去看问题。接下来,我就为大家解读解读,这个政策好在哪里。


  一、关于总则


  1、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设立依据,依据的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上述两条法例就可以判断本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的对象,是医生和医院。所以正在,或者打算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而不打算去申请医院的公司,可能就要被排除在外了。


  好在哪?


  目前互联网医疗处于一个混沌期,天地初开,一切灰色的东西非常之多。谁都想开互联网医院,有点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互联网医疗将会是未来的潮流。所以鱼龙混杂,高水平的和没水平的在一起为人民群众看病,坦率的说,我是很怕的。


  《管理》办法一旦执行,公司如果还想从事诊疗事业,那就只能先成为医疗机构了。大大提高门槛,降低了浑水摸鱼的可能。


  2、明确了互联网医疗能做什么!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互联网诊疗可以提供除了处方以外的,诊断、方案。之前就有人问过我互联网医疗的定义是不是就是可以开电子处方?现在可以回答了,除了电子处方外还可以有诊断、和治疗方案。这里面可以包含的服务那可就多了。


  3、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卫生的慢病签约服务。


  也就是说,再一次强调了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医疗。


  好在哪?这很好理解,医疗的归医疗、互联网的归互联网。看到这里,不免对之前有一些互联网医疗机构(公司)的变通做法称赞,例如:医疗机构A与B会诊C患者的病情,由A(上级医院)给出治疗方案交给B(下级医院)审核后开处方,这样就满足了即将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据悉,几家位列前茅的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做法正是如此。


  4、明确了管理主体。互联网诊疗是由国家卫计委和各地卫计委负责监督管理。以前经常有人问,在哪里申请互联网医院开展相关业务。好了现在可以去卫计委申请了。


  二、准入


  1、备案制


  明确了现有或者(新申请)的医疗执业机构可以到当地卫计委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是备案。如果你了解备案制和许可制的区别,请自行脑补。请参看《行政许可法》,一句话,备案制可要比许可简单得多啦!!!


  2、诊疗科目匹配


  也就是说,你现在正在开展的和你将要开展的科目要与你在网上就行的互联网诊疗项目一致。通常来说,不许一个基层慢病管理小诊所开展癌症诊断和治疗项目,这是常理。对,就这么简单。


  3、统一名称


  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如果这句话你这样读,那只能说明你被句号给难死了。这段话的原意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使用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如果你的名称本来就叫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慢病管理医院等,那就叫吧。但是目测,这个办法一出,可能地方卫计委都不敢核发上述名称的机构,这涉及到产品定位的问题,请自行选择,其实叫医院挺好的。比如XX慢病管理医院,XXX长期健康管理医院等。


  三、执业规则


  1、远程医疗和慢病签约服务


  比较直白的表达,原文已经表达清楚,里面商业机会满满。


  2、不得首诊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就行互联网诊疗活动。我觉得这是对的,而且合情合理。但凡需要远程会诊的病情,一般都是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所以这样的患者肯定在某某医疗机构已经就诊过,通常情况下,大病、疑难杂症首诊的情况极为罕见。


  印象中,几家大型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商都有类似的业务模式,主要针对复诊患者,慢病和随诊患者。此条办法主要是对发展得过快的春雨网络快速问诊与快速门诊产生冲击。这类业务,主要是小病,以快速开药为主。我认为开药的业务并不能真正改变医疗服务能力,而且以卖药为主的互联网医疗一定是没有前途的。只有努力缩小上下级医院的诊疗水平,使医疗资源同质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才是分级诊疗等的使命。


  3、平稳运行


  《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各种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处方管理、药品管理、信息安全一个都不能少,请看原文。


  4、符合分级诊疗,鼓励医联体内联网。


  说到鼓励医联体内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这话我来回读了好几遍,越读越不是个味儿。各位看官,你们感觉到了吗?


  说起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宣传、赞赏的医联体,医院集团等形式的联合体,已被不少专家评价为同床异梦、法人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确。这样的诟病出现了很多次了,如果硬要鼓励、甚至只发展医联体内的互联网,那就不是互联网。可能在有些人的心中,互联网海依然是家里拨号上网的那条电话线。互联网诊疗是一个能快速降低医疗水平同质化难度的办法,而不是内联网。


  四、监督管理


  1、医生的属地管理,防止过度竞争。


  《管理办法》指出开展互联网诊疗医疗人员需取得资格,经注册医疗机同意。医疗机构只能使用本机构的注册人员。


  也就是说这是在加强医生的属地管理,何为属地管理,也就是山东省的医生不能在海南行医,哪怕是网上,除非你在海南的医疗机构注册了,目前的管理办法中医生可以有多个执业机构,最多不可超过三个,但跨省的职业注册那是相当的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的。


  很多朋友看到的是开倒车一般的困难,我却看到了机会。从这个管理办法看,不久的将来,医生需要互联网医疗上岗培训,这应该是铁板定钉的事了。而且很有可能,互联网医疗将成为所有医院的标准配置,实现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了互联网医疗能力怎么搞呢,所以互联网医疗将会有大力与充分的发展机会。但,想一举打破目前现有的医疗体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禁止虚拟医院。


  接下来一段时间,可能审批虚拟医疗机构的活动将停止,接着就是清理现有虚拟网络医院。这太正确了,随便一个阿猫阿狗就开个网站就是互联网医院了,这也太不安全了。正如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里所说,你永远不知道对面和你聊天的是阿猫还是阿狗!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相比之下,已有一些有远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商,注册了线下医疗机构实体。管理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为企业构建一个合法、充分竞争的行业环境是义不容辞。此举大大降低了行业企业的宣传成本、品牌建设成本。


  五、法律责任


  从备案医疗机构到执业医师的注册再到处方的管理办法等都一一做了规定。比较直白、就不赘述了。只希望,医护又人员不要被吓到,从事互联网医疗不是贩毒,卫计委不要变成一个司法机构,执法,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尚无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医护人员上网从事医疗行为的,《管理办法》不是法律。


  六、最重要往往不起眼


  本《办法》发布后,15日之内,之前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需撤销。


  很多朋友都说这条是针对银川的互联网审批潮的。银川市在上月集中审批了17家互联网医疗机构。


  但事实上、截止到今天、集中审批的17家互联网医疗机构只有2家机构真正在银川落了地,90%都没有开展业务,或者还只是在计划中。这些机构有些事投资机构,有些事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以说他们是互联网医疗的后勤部门,如果长时间不开展互联网医疗业务,这块牌照收回也是迟早的事情。一切都在情理之中。只是这话让别人先说了,显得有些被动。


  总结:


  总的来说,本次意见征求稿一旦颁布,将标志着互联网医疗时代的真正到来。除了对一些不符合目前中国医疗体系的做法做了规定外,总的来看是积极的鼓励的。对已形成模式的互联网医疗企业来说可能有些冲击,但对医疗信息化企业来说是好事情。互联网医疗将会是所有医疗机构的标准配置,互联网诊疗行为将会是所有医生的标准配置。千亿级的市场正式开启,HIS厂家医院信息化厂家,再一次迎来春天,加之一直在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市场的措施,的确是万亿级别的市场。


  医疗机构里面没有医生那就是个壳,最核心,还是医生资源。


  没有人禁止你开医院,看你是否具备这能力。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应让广大医务人员感到安全,而不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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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X-Lab医疗创新创业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