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为第一届医生集团实战训练营所作的法律讲座,讲座充满了我对医生集团未来法律政策的预测,故将讲座PPT整理成文字版,发于个人公众号。)
目录
一、医生集团的法律人格
二、医生集团的法律架构
三、医生集团的法律运营(执业方式)
四、医生集团的法律责任
一、医生集团的法律人格
1、医生集团是公司法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么?
答:不是。拥有三个控股子公司的母公司才可申办集团。
但实践也荒唐。第一个吃螃蟹者,卫计委说得先有三个医生工作室,才允许登记成立医生集团,所以先有三个广州的医生工作室,才有在此基础上的博德嘉联医生集团。但后来,行政机关可能自己也觉得医生集团本来就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集团,所以自第一个吃螃蟹者后,再也不需要有三个医生工作室,才能在工商注册名称含有“医生集团”字样。
2、医生集团是医疗机构么?
答:不是,连最低等级的医疗机构--诊所也不是。按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有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软、硬件条件,且经卫生主管门卫批准的机构,才叫医疗机构。
3、医生集团是执业医师么?
答:显然不是。医生集团已经独立于医师个人,而成为一个超越医师个人的组织性实体,这个实体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但又不能如医师一样受雇于医疗机构。
医生集团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人格如何?
1、医生集团的实质:乃两个以上医生为了共同享受执业利益,共同承担执业风险,而组成的团队执业模式。
正常的执业历程:医生自由执业→医生团队执业→医疗机构
目前中国颠倒的执业历程:医疗机构→医生团队执业→医生的自由执业
这与中国颠倒的经济史类似:先有国 有企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企业→个人
正常的经济史应是:个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国有公司
2、医生集团的法律人格一(民法上的)包括两类: 有限公司与合伙
目前:因受限于当下的法律与理念,目前对外公告的数百家医生集团,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的预测: 将来以合伙组织登记的医生集团将成为主流,此外还包括大量的未经登记的协议合伙
3、医生集团的法律人格二(医事法上的):医疗机构?
1) 医生集团需要登记为医疗机构么?
不需要。因为有无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影响医疗集团的执业活动
2)医生集团能够登记为医疗机构么?
不能。医生集团本质上只是医生团队的智能合伙,难以满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物理条件定义。
3)那么,医生集团作为一个实体如何取得医疗服务的资质?
类似医师个人的执业资格,国家可直接授予医生集团的医疗服务资质。作为医生自己组建的有民事主体资格(法律人格)的医疗团队,取得医疗执业许可是当然之事。
互联网医院都能取得医疗服务的许可,医生集团为何不能?
我大胆预测:国家必将采取通过授予医生集团的执业许可的方式而使医生集团执业合法化。
有执业许可,意味着有定价权,意义可谓重大。
再回顾一下正常的医疗执业历程:医生自由执业→医生团队执业→医疗机构
所以,当医生集团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 是合伙或公司制法人),兼具有医疗服务的法定资质时,则患方可直接起诉医生集团,医生集团在法律上可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此时方可宣告医生集团得到国家的法律认可,始得成为真正的医生集团。
二、医生集团的法律架构
医生集团的法律架构是指医生集团的内部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法律结构
1、法人制:按《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之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
营利性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赠法人等。
目前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医生集团均为营利性法人。其中有全部股东均为医生的,也有引进外来股东的。
事实上按照《民法总则》设置的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医生集团也很难登记成非营利性法人。这并不符合医疗服务本质上为非营利性服务的伦理本质,也不符合世界医学潮流。故医生集团采合伙制为势所必然。
2、合伙制
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均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制是天然的非营利性组织,是最适宜于医生集团的法律架构形式。随着对法律理解的增强,应是将来主流。
三、医生集团的法律营运(执业模式)
1、目前法律环境下,医生集团作为一个民事实体,可以工商注册但也限于几个省份。至于医疗执业许可或成为医生的执业注册或备案点,还未突破。医生集团的医生只能注册或备案于其他的合作医院,医生集团的收费受限于合作医院、受限于国家医保。这极大限制了医生集团的发展。
我认为,这只是整个社会尤其是卫计委的理念问题,医生集团获得医疗执业许可只是时间问题,且不会很久。
2、我的观点,卫计委的保守不应成为医生集团发展的桎梏,也不应成为医生集团首要考虑的法律风险。医生集团自己不强大,则国家不可能支持。目前可做或者国家不禁止的执业方式至少包括:
1)集团内医生的自由执业:办公室看病、上门看病、家庭医师等。明码收费、入账,依法纳税、避税。
2)自建诊所或门诊部,解决医师注册、医疗执业许可、门诊或日间手术问题
3)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
4)引进投资,建自我医疗机构平台,但此种情形下,仍应保持医生集团的独立性
5)医生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为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提供打包式服务。
......
四、医生集团的法律责任
1、现有法律条件下的医生集团执业风险
由落地的合作医院承担医疗责任风险,医生集团本身并不直接对医疗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医生集团的风险在于,当医疗质量达不到合作医院的要求或约定时,影响医疗收入。当然此为相互影响
2、独立医疗实体的医生集团的执业风险---目前还没有,将来必出现
1)受雇医生产生的医疗责任 合伙制或公司制医生集团均可产生此等责任,首先得由医生集团承担责任,合伙制时,各合伙医生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医生产生的法律责任 采特殊的普通合伙时,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合伙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此种情形,出错的医生个人和医生集团均有可能成为被告。医疗受害人可从合伙登记中确定相应的被告。
轻过失时,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绝大多数医疗过失可能仅仅定性为轻过失,只有违反了普通理性人而不是专业医生才犯的错误时,才可能定性为重大过失。
五、医生集团的执业责任保险
正因为医生集团的合伙人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医生集团的发展,可就说无责任保险,便无医生集团。
1、医生集团作为一个责任主体,为旗下所有医生购买团体医疗责任险;
2、各合伙医生分别为自己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3、保险责任人或医疗负责人为旗下团队全体成员购买执业责任保险。一般是各合伙人自己组建的医疗团队,或数个合伙人之间组建的医疗团队。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4-26 17:51:20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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