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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投资解读系列文一:政策篇

17年10月11日 阅读:9581 来源: 王杨转载

  社会资本应该如何投资民营医院?这是我们与已经或打算进入医疗健康行业的院方或者投资机构交流时时常提及的问题,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更是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为此,亿欧医疗+结合第五届学习型医院互生发展论坛暨首届民营医院投融资峰会嘉宾演讲内容,从政策背景、投资环境和经营模式三个层面进行解读,供行业交流探讨。本文为系列文一:政策篇。


  中国政府对于社会资本投资民营医院的政策几经变迁,从早期的缺乏有力支持或明确支持目标,到2009年发布新医疗改革计划,标志着政策利好时代的开始,再到2013年进一步支持私立医院发展的信号明显加强,可见民营医院执业环境不断改善。三个主要阶段大致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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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参考厚新健投汤珣的演讲分享)


  民营医院,是指非政府公办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医院,主要有私营、联营、股份合作和外商合资四种方式。民营医院大部分是由社会出资以营利性机构为主导所办立的卫生机构;也有少数为非营利机构,享受政府补助。


  一、民营医院发展早期阶段:政策成型期,缺乏有力支持或明确支持目标


  中国民营医院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多由私人诊所发展壮大或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而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所有的医疗机构都是国家所有,而随着新时期“以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服务”医改基本思路的确立,国务院于1980年8月批准原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明确指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以补充国家和集体力量的不足,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这一政策的形态是,允许社会办医,但必须组织挂靠。自此,民营医院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最初,民营医院以“门诊部”的雏形开始出现。直到1989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务服务。民营医院的独立法人形式才正式被允许。


  到了1992年,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的出炉,使得医院改革更进一步。该意见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备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按劳分配政策。提倡有组织地开展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其纯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个人,体现多劳多得政策;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文件,提出卫生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至此,民营医院的补缺角色被认可。


  但好景不长,1998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职业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或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直到2000年,民营医院才开始有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2000年2月,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2000年7月1日,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依据,以及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并明确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次年,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2001年9月,卫生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机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2007年,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鼓励公平、有序竞争。


  二、民营医院发展新兴阶段:2009年发布新医改计划,标志着政策利好时代的开始


  2009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成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在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中,国家将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并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2010年7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体制。再次明确提出:“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提出要抓紧理清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三、民营医院发展支持阶段:进一步支持私立医院发展的信号明显加强


  2013年8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依法依规以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制定了一套切实的政策举措: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可持续增长、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提出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6年8月,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要求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2017年2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医师执业地点修改为“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可以在多个机构执业。


  2017年2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取消“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限制;新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


  在医联体建设方面,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通过技术支援、人才培养等方式,吸引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并发挥作用。


  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累计支持社会办医创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28个,投入项目经费1.4亿元,省级和市级层面的重点专科项目也有相应资金支持社会办医。在新农合定点方面,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2017年4月,国家卫计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医师、护士全面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注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批准、网上存档,形成全流程、电子化的行政审批机制。


  四、民营医院最新政策小结


  综上所述,一系列政策频频出台,均在支持社会办医,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政策环境。对此,上海交大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评估研究院院长闫东方总结出民营医院投资政策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注重规划引领,为社会力量办医开拓发展空间;


  第二、落实鼓励扶持政策,为社会力量创造公平发展环境;


  第三、激发创业活力,为行业发展培育新型业态;


  第四、建立区域注册制度,让社会力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五、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业准入管理水平。


  民营医院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仍在发展过程中,并受到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亿欧医疗+将持续保持关注。另外,随着法规政策的变迁,实践中也民营医院的投资环境和经营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亿欧医疗+将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继续深入解读。


  作者:郭铭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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