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开通微博,我以“律师话医”的名义断断续续写了1600余条微博,20多万字,几乎涉及医疗诉讼的所有环节,所举案例均来自我的代理,淹没于微,着实浪费。现利用假期汇编成集,每集20则,共约80集,按原有时间顺序排列,算是对十五年医疗诉讼实践的一个总结,对自己是个交代,对他人或许有益。部分内容后面标有注释,系本次汇编时所加。---是为序,2017
241、2011-08-15 现代医学无法解释精神病的起源,因为穷尽现代医学手段包括MRI、CT、微量元素、代谢产物等,都无法发现精神病人与正常人有何区别。于是人类为维护自身之安宁,只好总结了一套正常理性人的心理标准,以之检验精神病人之心理、精神,从而得出精神病之诊断。然而这样的误诊有多少,无人能知?
242、2011-08-16 医疗案件,除非法院认定病历作伪,无一例外都要进入医学鉴定程序。因此,打医疗官司实际就是打鉴定。医疗鉴定面临的是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生或法医。无论是临床医生还是法医,其知识背景、职业习惯都与法官迥然不同,因此采用应对法庭的策略来应对医学鉴定往往行不通,其中大有讲究。
243、2011-08-16 患者左侧宫外孕但医院误切了右边输卵管及卵巢。首次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手术探查时发现患者右边输卵管有陈旧性出血,切除右边输卵管无错。之后患者找到我,我调整思路认为,尽管患者右边输卵管有病变,但据术前检查,患者为左侧宫外孕,即使右边有病变也应探查左边,后再鉴定为事故。
244、2011-08-16 患者因冠心病行血管造影后一月查出患急性丙型肝炎。首次鉴定,患者的理由是:造影后出现之前没有的丙型肝炎一定是医院过错。鉴定认为医院造影流程规范,无证据表明丙型肝炎与造影有关。之后我接手此案,再次鉴定提出医院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导管为一次性,后推翻前次鉴定,医院负主要责任。
245、2011-08-16 患儿家属又寄来厚厚一叠病历.我抽空研究了下。孩子一岁半,因感冒发烧到医院.先后用了退烧药、抗菌素等,但高烧不退。12天后,做骨穿确诊为罕见的噬血细胞综合征,之后正规化疗,但不久孩子仍去世。父母坚持认为医院延误诊治。我能充分理解父母心情,但这个案子可能真的无能为力。
246、2011-08-16 过度医疗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可能不太大。不信可看2010年7月1日取消举证责任倒置后,过度医疗是否减少?说到底,过度医疗产生于医疗服务的商业化,取决于医、患双方以及社会保险等多面的博弈。//@健康教育何超:与医患缺乏互信,举证倒置不无关系!//@陆嘉德:过渡医疗尤其是诊断技术的使用有另一原因
247、2011-08-17 民营医院确实问题严重。民营医院的管理者必须明白,作为提供生命健康直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必有不同于其他任何行业的伦理规范,只有符合内在规律的民营医院才能发展壮大。我坚信,经过医疗市场的检验,将来民营医院必会与公立医院平分天下。
248、2011-08-16 我有一朋友,骨科医生。从公立医院辞职应聘到某民营医院。先坐门诊,不久被院长请到手术室专做手术。为什么?他不会忽悠病人,据他讲有个老医生,一次门诊可让病人带走两万多元的药,回头病人还感激不尽,而他做不到。这样,因为会开刀,调他到手术室专做该院开发的手术,拿可观的年薪。
249、2011-08-16 医患沟通极重要。一是医疗风险一定要充分告知。切忌认为患者不懂医学而草率告知,更不能认为患者不懂而懒得告知,医生再忙,也要告知充分,告知本身即是医疗服务一部分,告知还包括治疗过程出现的新风险,这一点很多医生忽视,或惮于医疗纠纷或疏于查房繁忙;二是医疗费用要充分告知。
250、2011-08-17 医患纠纷尖锐化,利益集团垄断优质医疗资源是主因,对此有清醒认识的不多,我看不到解决办法;信任危机是一面;还有一面是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患者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医生应当清醒认识患者权利意识在提高,这一过程注定是痛苦的,漫长的,但最终必然达成新的医患平等的权利平衡。
251、2011-08-17 纽约具有广泛医疗法律经验的Blum医生对医生提出了十条重要的法律建议:1)永不改变你的记录;2)保留你与病人、其家庭、调查人员或官员所有通话记录,在医院或办公室要明确表达你当时的想法;3)寻找同行支持和解释;4)与所有的代理人和调查者合作;5)如果你的所为符合规范,其他的医生
252、2011-08-17 (续前)支持你的行为,不要答应赔钱了事;6)法庭传唤后,不要与原告或其代理人接触;7)不要继续争议最后一次服务以来2年半的账单;8)如果你觉得目前的代理不合适,寻找新的律师;9)不要与法律顾问团、调查员之外的任何人讨论案情,你不知道谁是原告专家;10)应当出席所有庭审,积极参加辩护
253、2011-08-17 宝宝出生后口唇青紫,医生说没问题,是产钳助产后的现象。连续几天青紫,家属反复询问,医生均称没有问题。这样住院5天后回家。回家后仍持续青紫,生后约20天左右,宝宝突然发热、哭闹、软弱,经市儿童医院彩超诊断为先天性大动脉转位,准备手术时宝宝死亡。我意见,前院延误诊治,可诉。
254、2011-08-17 宝宝因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在某儿童医学中心行手术治疗,手术经过顺利。但术后双目渐渐失明。专家鉴定认为双目失明系手术过程中体外循环低排综合征所致,系不可避免之并发症,医院无责任。后患方撤诉。另据了解,患儿视力正在慢慢恢复中。
255、2011-08-17 宝宝出生后因房间隔缺损在某大医院行缺损修补术,但术中宝宝心脏突然停止跳动,后经诊断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并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首次鉴定认为系心脏手术并发症不构成事故。我介入后,发现医方篡改了手术记录,再鉴定时专家采纳我的意见,认为病历不真实无法做出结论,决定终止鉴定。 后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56、2011-08-17 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在医院去世,我建议尸检以判明死因。家属不放心尸体解剖机构的公正性,我说如果不放心,可以去尸检现场监督。今日家长过来告诉我,孩子尸体已送到解剖机构,但不忍现场看孩子被解剖,回来了。其实,尸体的病理解剖毕竟有标本存留,基本上是公正的。
257、2011-08-17 孩子出生后3小时死亡。家属不知所措,在医院打电话给我,我指示:一、封存复印病历;二、立即申请尸检。当天下午,孩子尸体送到大学病理解剖室。家长不放心尸检的中立性,非要我现场监督。正好我有空,且我做过尸检医生,遂同意。到了现场,家长死活不愿进了,我和孩子舅舅看完尸检过程。
258、2011-08-17 以前读病理研究生时,教授讲过一个尸检奇案。某受害人在家中离奇死亡,身体无任何伤痕,生前无任何疾病,警方以刑事立案,但多次法医鉴定,心、脑、肺器官等均未找到致死性病变。后大学病理解剖室受命再次尸检,教授们重点对心脏进行了详细剖验,最后终于发现心脏传导束附近有出血点。
259、2011-08-17 坚持讨说法的老太太。儿子因肛门脱出被医院以直肠癌切除直肠肛门、腹壁造瘘。省、市鉴定均认为医院诊治符合规范。老太太五次往返贵阳-北京,后卫生部104号接待员手谕省卫生厅建议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省厅仍不同意,老太太血溅厅门,5年后始获中华医学会鉴定:医院对直肠癌存在误诊误治。
260、2011-08-17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处的合理义务比57条规定的“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一般性注意义务要轻得多,对于医务人员来讲,院外紧急施救基本无责,非医务人员更不用说了。
来源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作者:涂宏钢 时间:2025-06-03 17:32:4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05-12 12:14:32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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