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天津市卫健委官网挂出《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宽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速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吸引北京和河北的优质医疗团队来津服务,经研究,决定放宽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来津注册工作。明确放宽注册的条件是
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的;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某一医疗机构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
按照《通知》放宽注册内容,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在津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和本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进行执业。在津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多机构执业要求备案。
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同时,《通知》明确 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为不予放宽注册的情形:一是执业地点是北京市区级行政区划或河北省县区行政区划的执业助理医师,不予放宽注册,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执行。二是执业地点是军队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三是经北京市或河北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不得在本市注册行医。
那么目前,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医师执业注册应该按照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执行。该《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将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改为“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也就是变“机构注册”为“区域注册”。
对于跨省或者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由此可见,医师跨执业地点(省)增加执业机构,只需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这实际上就如同天津这次放开京冀执业医师来津注册一样,只要天津认可就完事,并不需要京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对于护士多点执业或许是因为要求不迫切,总体上放开的速度比较慢。
不可否认,近年来在呼吁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特别是医师执业地点方面是步子比较大而且呈现越来越放开的态势,这一趋势似乎不可阻挡。人们是否可以放开自己的想象:医生执业资格全国通用,下一步是否会变成现实,而天津这种放开是否会成为“先驱”和“探路者”?
而这一大胆设想,是否有天然的不可逾越的屏障?
以老徐看,也许并没有那么不可想象。
一是既然医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全国通用也应该没有什么不可能。
二是国家立法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修订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这一司法解释的重新修订,实际上就明确了“行医的人”是否具备行医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是“是否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这一改变从根本上给医生院外救人减轻了负担,赋予了院外救人的合法性。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既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将“机构注册”变为“区域注册”,这里的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已经设定为“省级行政区划”。既然可以是“省级行政区域”,为什么不可以设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今天天津可以为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工作开绿灯,为什么不可以给其他省市开绿灯?既然天津可以开绿灯,其他省市为什么不可以?基于此,老徐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全国通用也许并不存在什么障碍,而目前的障碍也大多是人为的,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来源公众号: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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