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似乎不能算是标准的“起草”了吧,因为,卫康委、司法部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就两轮啦。第二轮结束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可谓呼之欲出。
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生效七个多月了(2018年10月1日生效施行),最重要的这个配套规章只听楼梯响,没见佳人下来,居然还在“起草”,忒雍容典雅了!而且,“有趣”的是,在它出台生效之前,需要做的,和已经做的医疗损害鉴定,都是依据啥做的?
千呼万唤不出来,当然有原因。不过,再怎么博弈,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格局,变不了了,即,不再允许跨行鉴定啦。也就是说,又回到原江苏模式(2010年到2017年11月23日之间)啦。
《条例》本身,是行政法规,具有全面的拘束力,法院也必须服从。其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定局,“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即,鉴定必须是医疗同行和法医两类专业人员,但以同行(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至少,是执业范围一致的,其实,更需要至少二级学科一致!)为主。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今后如何细化,变不了天的。管理办法的第二个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九条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条件”就比较明朗地规定,“(三)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四)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法医只能就死因、伤残等级提提看法。何况,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也是这个同行评议原则的鉴定模式。再往前,也曾有多个文件规制了,医疗损害等涉医技术鉴定,必须本行为主。法医,可以参与,但,一,人数不到半数。二,分工,只参加死因和伤残等级的讨论。(具体阐述,见:胡晓翔.浅议医事技术纷争的鉴定.证据科学.2014.第四期:760~768.)
2019年5月6日晚,随园
有关文章链接:
国家卫健委:《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起草)》今年完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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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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