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该文刊载于《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2013年第3期,辑录于笔者所著的《农村卫生思考》一书。
摘要:不久前,历时27年立法长跑结束,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这一法律对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也对精神病患者住院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供从事精神卫生管理和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的同志参考。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病患者;住院;安全管理
2012年10月26日,历经27年立法长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终于被十一届人大29次会议通过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立法的漫长过程足见国家对其之慎重,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每一条、每一款是多么的值得我们从事精神卫生管理和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的同志认真研读。在此,我就《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住院安全方面的要求谈谈学习体会,希望对同道有所帮助。
1、送医规定
1.1建议权《精神卫生法》规定,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具有精神病诊治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由此可见,非精神病专业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人员有建议“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员”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的义务,即“应当建议”。
1.2送医权《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权力的局限于三类人,一是疑似患者本人“自行”,二是其“近亲属”,三是“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除此而外,其他人不能强制。
1.3强制送医权但由于精神障碍患者本身存在危险行为,时常发生自伤和伤及他人现象,因此《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伤及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或者有这种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以上三点对可疑精神病人送医,谁只能“建议”,谁才能“送医”,什么情况下必须“强制送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法意愿看,这些规定,为防止“被精神病”设立了第一道门槛,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2、住院规定
2.1诊断权
2.1.1机构合法《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除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该有专科医务人员、必备设施设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需要,还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
2.1.2做出诊断的人要有资格除机构合法外,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人也只能是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专科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不得拒绝。同时特别明确,心理咨询人员不能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2.2住院
2.2.1基本原则《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是该法确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任何人不得随意强制。除非有诊断结论、病情评估充分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并已经发生自伤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危险的。
2.2.2程序
(1)监护人同意的住院。出现自伤或有自伤危险,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2)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处理。已伤害他人或有伤害他人危险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要求再次诊断的,《精神卫生法》对什么时间提出,向谁提出,怎么实施予以了明确。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并及时出具结论。承担任务的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3)对鉴定人的要求。《精神卫生法》规定,鉴定人一要面见、询问患者,二要实行回避制度,三要依法、科学、规范、独立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出具报告,四要对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4)对再次诊断结论或鉴定报告的处理。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或不需住院治疗的,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治疗。若能够表明,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或者患者擅自“逃脱”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采取措施强制住院。但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不影响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
2.2.3住院手续办理《精神卫生法》规定,需要住院治疗而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
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2.3七项告知
2.3.1诊治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必须告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如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受到歧视、侮辱和虐待;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使用诊断治疗以外的药物;不得强迫劳动;不得限制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
2.3.2治疗方案、方法、目的和后果必须告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2.3.3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对于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伤、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3.4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书面同意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2.3.5不宜出院的告知自愿住院和监护人送入住院的,要求出院是患者和监护人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不能拒绝,但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2.3.6可以出院告知对有危害他人危险的,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2.3.7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的告知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3、出院规定
3.1自愿出院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自伤或有自伤危险的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不能拒绝。
3.2通知出院对有伤害他人危险的,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3.3手续办理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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