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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业单位医院竟被没收?院长怒告

19年05月29日 阅读:8531 来源: 徐毓才原创

  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原院长郭新志起诉自己经营管理二十多年医院,要求返还医院发展增值资产,这起案例中,涉及到一个关于事业单位医院的所属权问题。


  5月25日,环球网一篇《山西劳模起诉医院返还千万资产被判无利害关系,二审发回重审》文章,报道了山西省残联原副理事长、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原院长郭新志因出资权益纠纷,将自己供职二十余年的医院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下简称省残联)告上法庭。


  2019年1月4日,太原中院一审认定,个人不符合成为事业单位投资人的条件,郭新志与该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郭新志不服,提起上诉。


  4月16日,该案在山西省高院二审开庭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法庭对郭新志是否为该案适格主体、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的性质等问题进行审理。


  二审认为,郭新志曾经担任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现以其作为医院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的权益被侵害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5月10日,山西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对于这起原院长起诉自己经营管理二十多年医院要求返还医院发展增值资产的案例,貌似挺有意思,其中涉及到一个关于事业单位医院的所属权问题。具体有哪几个意思,笔者就与大家聊一聊。


  目前的公立医院都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这些规定在1994年2月26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其中第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除了(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外,还包括(四)注册资金。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能够按照这些规定办理了登记,那应该在有关部门可以查证到很有价值的“证据”,比如当初这医院建设投入的资金的谁出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下,决定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细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按照这一分类方法,公立医院都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015年6月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等五条原则。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


  这也就是说,2016年12月19日,省残联党组会议决定免去郭新志院长职务一事,是正常的组织人事任免,不存在强制接管医院,剥夺其权利的情况。


  “历史”上还有一类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但是在我们的历史上还有一类事业单位叫做集体所有制医院。


  所谓集体所有制医院就是介于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间,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所有制医院。如厂矿企业医院、卫生所以及个别的农村卫生所等等。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变革,这类医院失去了本身的依托,这类医院已不多见。一部分完成了全民所有制医院,如乡镇卫生院,一部分变成了个体和私营的医疗机构。然而总有一些医院在蜕变中产权问题没有理清,最终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山西这就医院就有这种可能。


  在1994年8月30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决定对《全国卫生单位代码编制规则》中行业和单位分类代码予以拓展,在机构属性反面设置了2位代码,第一位行业和单位分类码,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含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为“1”,卫生站为“2”,村卫生室(所)为“3”;第二位所有制分类代码(1-9):同原编码规则中的所有制分类代码,即全民所有制为(1/2),“1”卫生部门卫生机构“2”工业及其他部门卫生机构;集体所有制为(3/3/4),“3”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4”工业及其他部门所属卫生机构,“5”私人开业;混合型为(6/7/8/9),“6”合资、合营的工业或企业办卫生机构,“7”全民与集体办的卫生机构,“8”中外合资办的卫生机构,“9”其他。


  此案件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要求进行实体审查是怎么回事


  最终,山西省高院二审认为郭新志曾经担任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现以其是医院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及医院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还认为,该案应当针对郭新志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什么是“实体审查”?据了解,法学中的实体是与程序相对应的概念。法学中的实体是指法律权利义务本身。程序则是对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程序或者救济措施的规定。实体性审查,是相对于程序性审查的。大体上说,程序性审查是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是否可以立案,诉讼主体,证据形式等审查。实体审查就是进一步对案件事实,法律法规等审查。


  为什么二审法院对此案件要发回重申?笔者猜测,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当年,一切工作都规范,对事业单位“登记”都能依法进行,也许证据就应该比较确凿,估计不够规范,因此对该案争议焦点——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的性质,以及上诉人郭新志是否为该案适格主体都不能活暂时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而这些以吃瓜群众的看法,就是当年第一笔投入到底是谁的?作为上诉人郭新志认为是自己投入的,有关部门答应的5万也没有给到位,后来自己陆续投入的资金又是怎么进去的?这些都需要法院进一步核实核准。


  从这个康复医院名称变更过程和单位性质变化看,也许作为郭新志起初并没有太重视如今自己的“投资人”权益问题,也许在院长位子上时还是“以院为家”了,或许还有期待被“诏安”的意思,为什么这么说呢?


  理由1:郭新志诉称,1993年1月,她与省残联协商设立一所脑瘫医院,建院初始资金60万元,包括省残联投入的现金5万,郭新志投入的价值40万元的医疗设备及15万元现金。医院成立后,郭新志担任医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为什么没有过硬的证据?201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后进行登记时是否多投资问题做出来界定?


  理由2:1993年郭新志向省残联申请成立“山西残疾人康复中心脑瘫康复医院”,该医院为集体所有制性质;1995年,医院改名为山西脑瘫康复医院,更名后其性质不变。1998年,该医院更名为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为县(处)级建制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0名。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从山西脑瘫康复医院到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名称中多了一个“省”,而这个“省”标志着这家医院变成了“公立”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命名有原则性规定,其中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更是直截了当指出:私立医院的院名不能带“省、市、县(市、区)”等字样。医院名称的变更说明该医院1998年更名为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就已经变成名副其实的“公立医院”,而且院长还有了行政级别。


  既然想享受“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就别再想着其他利益。


  给今天的PPP哪些警示?


  这个案例,也许最终难以有一个满意的结果。然而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主要是想给当下社会办医者,特别是热衷于通过PPP模式来做医院的人提个醒:


  一、产权问题一开始就要搞清楚。包括公私合营,几个志同道合的哥们合营或举办联合诊所,亲兄弟明算账。在我们这个国度,见惯了太多的合伙生意让朋友成仇人的,做坏了互相抱怨,做好了赚钱了四分五裂。


  二、医院的性质要搞清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分红,有了盈利也是肉必须烂在锅里,所以你别以为“非营利性”是个招牌,任何事情有好处就有坏处,一些医疗机构搞得好了,要上市了,如果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


  三、要做就做一个纯粹的独资的有职有权的民营医院,一开始就努力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


  也许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还有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更期待法学工作者参与更多探讨。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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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