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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被吊销!350元回扣惹祸端

19年07月22日 阅读:11147 来源: 徐毓才原创

  常德市卫健委通报,一医生两次收取了药企药品回扣共计350元,被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吊销了执业医师证书,失去了行医的权利。


  不久前,常德市卫健委通报了5起医疗卫生行业违法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因为医生两次收取了药企药品回扣共计350元,被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吊销了执业医师证书,失去了行医的权利,丢掉了医生的这个饭碗,令看到的人不由得不心惊肉跳。那么,业内人士都有一个质疑:因为收受350元药品回扣就被吊销医师执业证,到底是公正执法还是感情用事?


  涉及“收回扣”处罚的法律条款


  《执业医师法》


  据媒体报道,常德市卫生健康委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是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


  那么,《执业医师法》相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条下共罗列了12种情形,其中第十款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按照一般执法逻辑,在犯了同一法条的处罚上,应该遵循严格的层级,也就是说,即使医师违反法律,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处理应该先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进而“情节严重的”,再进一步“吊销其执业证书”,最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关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曾经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过修订,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这次修订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实际上将索取、收受、给予财物均视为违法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均处以刑罚。


  不过,对于收回扣与吊销执业医师证的规定,似乎在相关法规规章中,都没有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制。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授权医疗机构对医师的六种行为可以取消处方权,其中就包括“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对于不予注册的情形细化为8种,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收受回扣”属于其中之一。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其中就包括“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那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于收受回扣又有什么样的规定?二○○七年二月九日原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呢?是否包括“收受回扣”?《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


  但必须强调说明的是,这里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所说的“考核不合格”是在初次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然不合格。也就是说第一次因为“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后再次出现此类或其它情况,又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才“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管理新办法!上海与深圳的医师记分制


  由于国家层面对《执业医师法》中某些条款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宽严不平衡现象。而上海、深圳近年来实施的医师记分制探索也许具有借鉴意义。


  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师在执业资质、医德医风、风险告知、信息报告、隐私保护、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病历处方书写、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控、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损害)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69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八种。在这69种不良行为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或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一条,确定为一次记18分最严重的的处罚。按照“办法”规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2019年5月5日深圳市卫健委印发的《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也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做出了一次记6分的规定。而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其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或者市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


  尽管上海、深圳对医师收受回扣行为也实行零容忍,但似乎并没有直接给予吊证处理,看来对于一个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非小事,也算是比较顶格的处罚了,至少两年内不能注册执业,执业生涯也会有不小的影响,因此处罚与惩戒应该慎重再慎重。


  这里需要进一步陈述一个细节。


  从有关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这位因350元回扣被直接吊证的医生朋友,曾经在媒体的镜头下侃侃而谈:这种药价格有点高,如果医药公司让一让利润,同时保证给医生的返点不缩水,他有信心把销量做上来。而且还说:药效好不好,医生说了算。敢这样揭露这个行业桌子底下的秘密,正如某“医界名笔”所言,作为相关部门不狠狠处理这个“肇事”医生,那才是咄咄怪事,这就为公众贡献了这一种最狠执法。很显然,这位医生仁兄也为他自己这种“不成熟”或者“不小心”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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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