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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19年07月30日 阅读:16159 来源: 杨全玉原创

  【非典型的侵犯知情权案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内容摘要:


  患者入院后手术前医院没有履行告知病情的情况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手术前医院在未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一、基本案件事实:


  2005年12月9日,患者因患“宫颈内瘤样病变、子宫小肌瘤、盆腔炎性包块、细菌性阴道病、慢性宫颈炎”入住某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2月20日某医院在腰硬膜联合麻醉下为患者行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2005年12月27日患者出院。2007年,患者到武警医院检查得知其左卵巢缺失后,多次到医院就诊检查、询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某医院在术前谈话告知患者手术风险时,“了解病情、理解风险、同意手术”一栏的签字人为张某,手术同意书的患者签字人一栏也为张某,张某与患者相识但没有亲属关系,在张某到医院探望患者时签的字。


  二、鉴定意见:


  1、患者入院后手术前医院没有履行告知病情的情况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手术前医院在未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2、由于院方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正常生理代谢功能、内分泌功能基本丧失,造成残端炎症,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与患者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3、患者入院后由于错误的手术导致其病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八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六级伤残;


  4、患者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或双方协商为宜。


  三、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从患者提供证据的连续性及合理性分析,患者在其出院后发现其左卵巢缺失(术后),在多家医院一直在进行着相关检查和诊断,患者向法院提供有多家医院的多次B超证实患者的主张,应当认定某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手术中将患者的左卵巢摘除的事实,对于某人民医院方提出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庭审中某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原件显示,某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手术时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告知患者采取手术治疗中存在的风险,并征得患者的同意,但某人民医院方病历中显示在术前谈话告知患者手术风险时,“了解病情、理解风险、同意手术”和手术同意书的患者签字不是患者本人的签字,也不是患者亲属的签名,另外,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不严谨,亦是引发多年来患者一直纠结的原因之一,所以,某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患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285.96元、.护理费6045元、残疾赔偿金205430元、误工费26000元、交通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7000元、住宿费2000元、快递费140元、复印费500元、精神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33400.96元。


  四、二审判决:


  手术通知书中签名的“张某”并非患者的亲属,河北省人民医院未按照患者住院时填写的联系人通知到其家属,在做子宫切除手术过程中又决定切除双侧输卵管,流程存在瑕疵,是导致本次诉讼的主要因素。因双方未能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上诉人患者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原审根据多次庭审及调查,结合上诉人患者提供的鉴定意见,酌定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分析: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典型的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案件,与其他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区别在于,医生实施的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治疗措施,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并未造成侵害,只是未经患者同意,侵犯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如果医疗行为本身违反诊疗规范,侵犯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虽然这个案件表面上看医生没有取得患者签名,好像是侵犯了知情同意权,但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根本的原因是:患者入院后手术前医院没有履行告知病情的情况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手术前医院在未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虽然这个案例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这个案例本质上是错误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侵犯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这种错误的医疗行为是违反诊疗规范的,是一种错误的医疗措施,侵犯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即使经过患者同意,医疗机构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所以说,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本质,不是因为侵犯知情同意权,而是因为错误的、违反诊疗原则的医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所以我个人认为该种类型的本质是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与典型的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是有所区别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赔偿的范围不只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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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