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微小肝癌延误诊疗,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癌症不减少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限
内容摘要:
1、微小肝癌,且当时被鉴定人未出现门脉癌栓及转移,如及时行手术治疗,术后5年生存率高达90%。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65%左右为宜
2、5年生存率并非是只能生存5年,而是指超过5年,上诉人认为其在本案中即使存过错,也只是降低了本案死者的5年生存率,故只能按5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基本事实:
原告的亲属钟某于2012年7月5日因“胃区隐痛、腹胀,暖气2天,就诊于被告处,行腹部彩超检查提示脂肪脏、右肝实性结节回声、性质待查,建议进一步检查,胃粘膜所见结合临床考虑慢性胃炎可能”,初步诊断“脂肪肝,胆囊息肉”。2013年2月28日、3月7日钟某再次就诊于被告处,诊断为“胃炎”。2013年3月22日于某人民医院腹部超声检查提示“肝右叶内实质性占位病变,性质待查,考虑肝CA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门静脉右支内实质性异常声像,考虑CA栓可能”,于3月29日到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并门脉、腹腔淋巴结转移”,于2013年8月12日在某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1、第一,被告对被鉴定人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第二,被告对被鉴定人钟某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65%左右为宜。
2、根据鉴定资料,被鉴定人于2012年7月5日首诊于被告医院时发现肝脏存在20mmx19mm的实性结节(直径≤2cm),考虑为微小肝癌,且当时被鉴定人未出现门脉癌栓及转移,如及时行手术治疗,术后5年生存率高达90%。但由于医方存在延误治疗等过错,导致被鉴定人从被发现存在微小肝癌至发展为大肝癌(97×69mm)仅经历8个月,并于1年后死亡,大大降低了被鉴定人5年的生存率,故医方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5年生存率”是指接受某种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经过5年后,尚生存的患者所占的比例,而非“患者只能生存5年”。
三、一审判决:
鉴于鉴定结论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5%为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5%赔偿责任。
四、二审判决:
5年生存率并非是只能生存5年,而是指超过5年,上诉人认为其在本案中即使存过错,也只是降低了本案死者的5年生存率,故只能按5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医疗纠纷观察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王建中 时间:2024-12-21 10:14:3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1 10:11:5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晨晓 时间:2024-12-20 17:01:17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吴启峰 时间:2024-12-20 16:16:06 文章来源: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