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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延迟拨付村医补助呢?

19年11月11日 阅读:7376 来源: 徐毓才原创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千元到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份,网络曝出河南省通许县村医集体辞职事件,原因就是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被“延迟”拨付。此后,全国陆陆续续发生了一连串的村医集体辞职事件,原因大体相似,众多主流媒体也给予热切关注。


  7月9日,国家卫健委回应时表示,“无论问题出现在哪个环节,都要调查清楚,立即整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国家卫健委基层司也“承诺”将召开全国性会议布置任务,强调“乡村医生队伍一定要稳住”。


  然而,近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这笔补助款去哪里了》的文章,充分说明:乡村医生补助被克扣问题并没有解决好。


  问题是,既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犯罪!那么,“延迟”拨付村医补助呢?是不是也可以认定为犯罪?


  01、恶意拖欠工资,刑法上早已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2、乡村医生符合农民工的几个特质


  2.1 乡村医生的管理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人社部门


  根据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这也就是说,乡村医生的直接管理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大家都知道,后者管理的叫“干部职工”,也就是说乡村医生不是干部。


  2.2 乡村医生劳动报酬不是“工资”而是“补助”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请注意,乡村医生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开展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享受的的“补助”,而不是“工资”。


  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工资(Wages)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对于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保障,“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落实。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2.3 乡村医生养老


  上述“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这段关于乡村医生养老的政策规定,实际上给予乡村医生养老给出了三条途径:


  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文件要求是“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问题是怎么“支持”,怎么“引导”,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是按什么规定,都不清楚,因此第一条路基本上“不通”;


  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这也是兜底条款,也是大部分乡村医生实际上走得通的路,但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三是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这是解决之前没有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制度但却有一部分乡村医生已经老去的解决办法,这实际上给予老村医的养老政策,然而有一部分地区没有出台政策,有一部分出台了政策,但是标准太低。


  2.4 乡村医生到龄后是退出而不是退休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什么是退出?顾名思义,退出是指在某活动中离开,比如上网时离开登录。脱离组织或活动。它仅仅只是一个游戏、活动的终止,也相当于河南通许等地的村医集体辞职,实际上并不能算作是“辞职”,只能算做是集体“退出”,因为村医压根没有“职”,你辞的是哪门子职?只能是不干村医了,算集体“退出”。


  而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


  因此,退出是一种自然过程,而退休是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2010年3月31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更是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并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由此可见,乡村医生的身份就是农民。


  03、延迟拨付村医补助实际上


  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以上四种“特质”,我们认为,乡村医生实际上完全符合农民工的要素,因此克扣、延迟拨付乡村医生补助实际上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


  那么谁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人?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办法规定,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对于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就是村医补助及时足额正确落实到位是否发挥资金效益的执行和评估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就是村医补助是否依规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监督者,对于乡村医生补助他们都是有责任的人。


  因此,有了这样的依据,今后如果再发生无故延迟、拖欠、挪用、拒付乡村医生公卫资金的情况,或许各地就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也希望各地都能够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落实中央精神,让乡村医生安心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好好为亿万农村老百姓守住健康,守住基层,振兴乡村。


  本文来源:诊锁界


  作者: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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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