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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医疗机构办义诊,不得触碰7条红线!

19年12月04日 阅读:12602 来源: 陈昕禹转载

  新规出炉,医疗机构开展义诊,不得触碰这7条红线。


  提到义诊,大家耳熟能详,现在五花八门的义诊层出不穷,有些甚至是非医学机构开展的诱导式宣传,非但没有起到开展诊疗方便群众的作用,还有可能涉及非法宣传,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曾发布《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文件,对义诊行为有明确要求。


  12月3日,重庆市卫健委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义诊最新要求,医疗机构存在以下7种行为,不得备案开展义诊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义诊


  不得触碰这7条红线


  比起原卫生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这次要求更严,下面加粗的部分,需要加以重点关注。


  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或者校验不合格尚在整改期间的。


  2.收取患者诊疗相关费用的非社会公益性活动。


  3.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违法开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4.存在误导、欺骗公众、诈骗钱财等行为的活动。


  5.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的活动。


  6.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


  7.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严肃处理这3种行为


  存在以下三种行为,义诊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3.弄虚作假骗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到,医疗机构或个人举办义诊活动,不是找城管协调、有地方搭棚这么简单,僭越这些红线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各位牢记。


  以下附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


1.png

2.png


  来源:重庆市卫健委


本文由(陈昕禹)转载自: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xXE_EpPGygH06HgqPp14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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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现任某医院主任医师,产科主任。从事妇产科工作10余年,在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