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诊事实经过:
说患者就是疑心病太重,又让患者自己购买生理盐水500ml+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每日冲洗鼻腔3次,患者严格遵循医嘱,但所有的不适症状仍然未有缓解。患者无奈再找到主管医生寻求解决办法,主管医生让患者找中医试试,患者遂去胜利桥的某某研究所分院治疗,中医也说患者系因前次手术造成蝶窦损伤,调理了一段时间,痰血、头痛的症状有所缓解,但还是从口中不定时跌落脓血性硬块。
患者术后一直表现尿崩症,全凭吃醋酸去氨加压素片控制,如果不吃,就会出现极度口渴、且伴随剧烈咳嗽,想喝冷水,一次大概要饮水1500ml方能缓解。中医调理到201x年x月份,患者再次到处找到主管医生询问尿崩症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医生说患者还是疑心病太重,不要太依赖药物,以免产生依赖性。期间,患者先后去过省内各大医院进行检查,接诊医生均给出同样的结论:患者系前次手术破坏了释放激素的地方(应该是垂体)导致的尿崩症,且尿崩症需要终生服药,无法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治愈。患者才得知损害后果的严重,患者目前每天都需要服用醋酸去氨加压素片。
二、过错陈述
患方认为山西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在为患者的手术过程中损害垂体后叶,致患者出现尿崩症。
201x年x月x日,影像报告单:描述:蝶鞍稍扩大,鞍区后部可见类圆行短T1、等T2信号影,增强扫描未见强化,边界清楚,大小约13*10*13mm。垂体柄受压前移,视交叉受压上抬,双侧海绵窦可。
依据: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神经外科学》第744页:颅咽管瘤及鞍区少见病变手术治疗:手术切除:垂体柄在小型颅咽管肿瘤手术中容易辨认和保护,而大型肿瘤常使垂体柄移位,与肿瘤伴行,且正常垂体柄的红色条纹消失,术中难以鉴别。
术后并发症:下丘脑损害:尿崩症:在肿瘤全切除或根治性次全切除术者,为手术时损伤垂体柄所致。一般尿崩症持续数天致两周可恢复,但亦有为永久性尿崩症。
由此可知,患者垂体柄前移,肿瘤大小13×10×13mm,肿瘤较大,术中应当注意分辨垂体柄,但从院方的手术记录当中看,未见分辨垂体柄等解剖结构,见吸除囊腔内囊液,钳取钳取流出物送检。
患者术后的检查也确诊了手术损伤的事实。
201x年x月x日山西某某医院MRI的示:鞍区Rathke’s切除术后,蝶鞍未见明显扩大;垂体结构显示欠清晰,垂体柄增粗;视交叉及双侧海绵窦形态、信号未见明显异常。可见垂体显示不清,未见其正常形态,可见损伤垂体是确证的。
第二、医方未尽医者谨慎义务,术中误切正常组织器官(垂体),造成器官功能障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306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第三、医方告知不足,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方案,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从医方的知情告知书当中,未见到有关患者其他的治疗方案,包括非手术保守治疗等,故事实上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患者的双眼0.8的视力事实上还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患者在术后出现尿崩症,但患者在随后的就诊当中多次给主治大夫反映病情,主治大夫未如实告知,未给患者明确诊断,隐瞒实际情况,存在过错。
第五、医方手术前没有告知患者损伤鼻窦、蝶窦的可能性,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医方给患者鞍区占位手术后,造成蝶窦部位损伤,现患者嗅觉丧失,上颌窦等部分反复感染,嗅觉功能障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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