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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雷某某就诊寿阳县某公立医院的医疗过错陈述

20年03月02日 阅读:6015 来源: 李海原创

  雷某,男,66岁,因间断腰部酸困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于2018年11月19日就诊寿阳县某公立医院,该院MRI结果提示:腰3、5椎管重度狭窄,住院准备行手术治疗。查体:双上肢感觉运动正常,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腰3、4棘突压痛、叩击痛阳性,右下肢放射痛阳性,双侧提睾反射存在,肛门扩约肌收缩正常,左足背感觉减退,右下肢感觉正常,双下肢肌力v级,双侧股神经牵拉试验阴性,双侧直腿抬高试验阴性,双膝腱反射亢进,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巴氏征阴性。寿阳县某医院颈椎MRI(2018.11.30)提示:颈椎病,颈4-7椎管重度狭窄;颈髓受压、变性。寿阳县某医院颈椎CT(2018.12.04)示:C3-C7椎间盘突出,后纵韧带钙化,颈椎退行性变。寿阳县某医院腰椎CT:L3-S1椎间盘膨出,椎管容积变小,L5-S1后纵韧带钙化,腰椎及椎小关节退行性变。术前诊断:脊髓型颈椎病(C3-7)、腰椎椎管狭窄(L3-5)、前列腺增生。2018年12月9日11时在全麻下行颈椎前路减压融合内固定术,使用椎板钳、髓核钳将颈4-7椎间盘摘除后,咬骨钳及椎板钳将颈5颈6部分椎体咬除后,显露硬膜囊,将椎板钳咬除椎体后缘增生骨质后,见硬膜囊完全膨隆,彻底减压后,冲洗切口,硬膜囊前方用棉胶海绵止血,将长度适合的钛网填塞碎骨块置于颈4-7间,颈前路钛板固定,透视位置良好,彻底电凝止血,冲洗后,置管引流。颈托固定,手术于12时30分结束。


  12月9日下午4点30分,一个(实习、无胸牌)的护理人员给患者进行雾化,到了手术后六个小时的时候,家属和护士说把雾化拿开,给患者吃点饭(医生告家属六个小时才能喝水,吃饭),李某(实习、无胸牌)看见雾化的量不是太多了,让开大雾化器,说雾化完再吃吧。雾化后患者一直生痰,痰量次数越来越多。晚上八点到九点时患者痰液越来越多,患者说呛得气管了,家属赶快去找护士,护士进来以后给吸痰,吸的吸的患者窒息了,后开始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室。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规定》,医方给患者行使的手术,颈胸椎间盘脱出症及颈椎病的手术为四级手术,医方作为二甲医院,在没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手术,造成患者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第十一条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本案患者颈椎病变无临床表现,无脊髓压迫表现,无手术适应症。


  患者因间断腰部酸困伴间歇性跛行3年余,术前腰椎CT显示:L3-S1椎间盘膨出,椎管容积变小,L5-S1后纵韧带钙化,腰椎及椎小关节退行性变,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L3-5)。本案患者颈椎病并无症状,无手术适应症。


  第三、患者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C3-7),医方给患者行使手术方式存在不当,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学分册》91页:颈椎椎管狭窄的治疗:


  1、非手术治疗  颈围固定、理疗、功能锻炼等,以及非甾体消炎镇痛药,营养神经药物治疗,不宜行推拿、旋颈等的按摩。


  2、手术治疗  一旦出现颈髓受压,应尽早行后路单开门或双开门椎管成形术。若单节段狭窄,可做前路椎体次全切除减压术。


  据手术记录显示:2018年12月9日11时在全麻下行颈椎前路减压融合内固定术,使用椎板钳、髓核钳将颈4-7椎间盘摘除后,咬骨钳及椎板钳将颈5颈6部分椎体咬除后。可见患者颈4-7多节段椎管狭窄,而非单节段狭窄,宜行后路减压术,不适宜行前路减压术。院方的手术方式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四、患者术后护理不到位,不雾化,痰粘稠咳不出,且吸痰不及时,痰多未及时吸出,引起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脑缺血缺氧。


  据病历记载:长期医嘱;12月9日13时21分,高压泵雾化,TID1次。但一般护理记录记载12月9日13时至17时未见雾化记载,17时虽有雾化记载但在表格相应栏未见画钩,是否雾化值得怀疑,因为其他基础护理措施均在相应表格栏里画钩。12月9日17时30分后至22时15分,也未见到雾化的护理记载。因此院方护理不到位,呼吸道痰多,痰黏咳不出,堵塞呼吸道,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持通畅,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存在严重的过错。


  第五、抢救时未侧卧位,处于平躺位,违反窒息抢救规则,且篡改病历,存在明显过错。


  2018年12月9日护理记录单前后复印的两次当中记录的明显不一致,将平躺改为侧躺,后面复印的病历加了一个拍背的记录。


  患者有视频可以证明当时护士在给患者吸痰,患者处于平卧位,不是病历当中记载的侧卧位,病历明显造假。


  第六、医方使用实习人员李某给患者进行吸痰存在明显不当,涉及无证行医,且医方术后护理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12月9日下午4点30分,一个(实习、无胸牌)的护理人员给患者进行雾化,到了手术后六个小时的时候,家属和李某说把雾化拿开,给患者吃点饭(医生告家属六个小时才能喝水,吃饭),李某(实习、无胸牌)看见雾化的量不是太多了,让开大雾化器,说雾化完再吃吧。雾化后患者一直生痰,痰量次数越来越多。晚上八点到九点时患者痰液越来越多,患者说呛得气管了,家属赶快去找护士,护士进来以后给吸痰,吸的吸的患者窒息了,后开始抢救转入重症监护室。


  综上所述,医方作为二甲医院,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下,违规做四级手术,在患者无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手术,且手术方式错误,术后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造成患者植物人状态,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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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