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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李跃华应符合免考申请医师证的条件,与普通游医有别!

20年03月04日 阅读:22523 来源: 蒋辉原创

  自李跃华“医生”因密切接触新冠肺炎患者没做必要防护而被隔离以来,有来源不明的“湖北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局”《关于对李跃华、张胜兵治疗新冠肺炎等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流传与网络,引发众说纷纭。


  江苏省卫生法学理事郭永胜撰文呼吁:请勿以诊治新冠肺炎的名义制裁李跃华(文章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1660112319353886),并指出“网上公布的材料的真实性有待核实,不能成为法定实施依据”。有网友纷纷猜测,武汉方面此前也有投石问路的做法,先在网络流传出有错别字的武汉市卫健委文件,统计不明原因肺炎患者人数,因此,这次貌似是假的,也可能会是真的。


  就湖北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局的名称,我也存有疑惑,为何不是湖北卫健委综合执法局呢?专门搜索湖北卫健委官网,其中有下属机构子网,确实是湖北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局的名字。


  网站地址参见:http://www.hbwsjd.gov.cn/gk/jggg/25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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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参与执业医师法制定的一位专家指出,“1998年6月26日之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免考直接申请医师资格证。”他认为,李跃华的情况其实比较复杂,这在当时非常普遍,牵涉到执业医师法生效实施阶段和军医转业到地方的问题,并不能以普通游医的身份来看待李跃华。这种情况应该由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医师资格认定。不仅仅是李跃华,而且有不少和李跃华一样的不在体制内的人,当时并没有接到通知,自然不知道怎么办,也就错失了免考认定医师资格的机会,接下来,因为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也就无法办理执业医师注册了。


  我认为这个分析与李跃华在网络披露的其本人并无执业医师证的情况相吻合。执业医师证的取得除了“老人老办法”直接免考认定之外,此后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医师资格证,然后才能去注册。但由于现实原因,其实也存在某些执业医师证在卫生部门官网无法查询到的情况。


  李跃华直接向媒体坦言,用了民营医疗机构为其办理的假证。(文章链接:http://m.hxnews.com/news/gn/shxw/202003/03/1867289.shtml)我在此报道中注意到,李跃华称:“当时在民营医院做临床工作时,是院方说为我办一个西医的医师证,我提供资料办了这张资格证,后来知道这是假证,我就没用了。”“在这次疫情期间,上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为了进入小区,拿出这个假证(医师执业资格证)才能通行,我知道这样是不对的。”李跃华认为,自己就算办了西医或中医医师证,穴位注射疗法也仍然不在规定范围,还是属于违规经营。


  但文中武汉大学药学院教授丁虹批评李跃华“绝不能拿患者当小白鼠,要讲究科学”——对此,我不能认同。我认为李跃华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将新冠患者用于科学研究目的,而是救治目的,准确地说是诊疗服务目的(有适当收费的)。退一步再说,申请一个药物临床试验对于丁虹教授可能一点都不难,但对于李跃华及其诊所而言,几乎不可能。此前,李跃华主动请缨参与新冠抗疫的申请,也没人理他。丁虹教授的此时的表现与她此前在网络发声新冠肺炎疗法的行为相比,相形见绌了。


  李跃华称自己1987年毕业于第三军医大学军医系,曾当过军医。他以前主要在民营医药企业和民营医院任职和行医,错过了办证的机会。——我认为这是可信的。毕业后在军队医疗机构工作了几年,应该有医师职称,这种情况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不应该去考试。有了执业医师资格证,有医疗机构聘用,就可以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证书,也不应该是执业助理(假证上是执业助理)。——在1998年前后,李跃华当时可能错过了办理,没有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请。由于在“体制外”,又没人通知他,所以医师资格证都没有。一旦错过规定的申请时间后,有很多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都推诿,可能不予办理医师资格证了。这期间也可能会有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懒政怠政”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李跃华用假证作辩解。


  而爱因思中医门诊部的机构许可证又是怎样办理下来的呢?李跃华作为法人,不需要有执业资质吗?——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规定,诊所是需要的,但规模更大的普通专科门诊部对此并无规定。由此可见,不知道是李跃华本人还是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根本法律要求的现实,进行了务实的处理。(具体可参见文后的法规参考和解释。)


  那么,既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办理下来,再说,李跃华是符合执业医师免考办证的,不知道他有没有找过卫生部门要求给其办理?此外, 若这条路行不通之后,李跃华自己又有没有想去拿中医的医师证?——对于一些民间中医、师承,当下的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确实有一些影响,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有所担当、有所作为,不能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专家郭永胜对此也呼吁,进一步规范师承与专长考试,不能考了这次就不知道下次什么时候考。这样如何对得起民间中医呢?


  我认为,行医的合法性要求,本意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任何时候不能忘却初心,甚至走到反面!


  法规分析1:


  首先是《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链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8970.htm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法规分析2: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6月28日,原卫生部和原人事部颁布,链接: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4592)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法规分析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674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法规分析4:


  门诊部、诊所的标准


  https://wenku.baidu.com/view/e02870a3c1c708a1284a44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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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公众号:卫生管理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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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蒋辉,《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青年编委会委员兼副秘书长;福建省医学伦理分会委员;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临床研究委员、中国伦理学健康专委会理事、中国自然辩证法生命伦理专委会理事,丁香园卫生事业和医院管理版荣誉版主;先后轮岗于院办、科教、教学、质控、医务、人事等部门,目前专注于医学伦理和医院管理。承担临床本科《医患沟通》授课,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为《伦理委员会制度与操作规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