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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当做一般地“行动”了!

20年08月05日 阅读:6839 来源: 徐毓才原创

  7月24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专项行动的5个重点领域,包括:


  宣传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树立正面典型,营造良好行业形象;


  严监管、促廉洁,分级分类开展执业行为督导,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及时通报曝光;


  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各种形式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精准施治,严肃打击;


  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合理用药、合理用材、合理检查,坚决查处诱导医疗、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严肃查处医药企业营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违规营销行为,通过信息化手段或人工智能系统分类甄别,及时预警,果断处理,维护医疗机构诊疗秩序。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要以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年年搞,不拿“他”当回事,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继续抱着这种心态去落实,极有可能会吃大亏栽跟头。为什么这么说?且听老徐慢慢道来!


  听!中纪委四次全会的声音: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明示打击骗保


  每一次的中央纪委全会都备受外界关注。


  自十九大之后,中央纪委共开了四次全会,前三次分别是在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11日至13日,2019年1月11日至13日。


  这次会议召开时间是2020年1月13日至15日。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全会选举卢希为中央纪委常委。


  除人事方面的新闻外,每次全会召开当天,习近平都会发表重要讲话。


  从高层的讲话中,我们也得以了解每年纪委反腐的重点。


  在2018年的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在2019年的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到,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那今年的呢?


  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到,继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不收敛不收手”。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严加惩治。”


  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再度提及金融反腐。他说,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深化”。


  另外还有几点。


  其一,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


  其二,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


  其三,查处地方债务风险中隐藏的腐败。


  其四,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


  尽管骗保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但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明确点出要 “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的,这还是第一次。


  除此而外,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毫不松懈,尽锐出战、攻坚克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守土尽责,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施治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特别是贫困县摘帽情况的监督。要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促进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这里或多或少会涉及医疗卫生服务领域。


  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倡导廉洁从医


  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各地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


  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


  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


  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


  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


  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


  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九不准”要求


  2013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①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 [1]  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②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③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⑤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⑥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⑦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⑧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⑨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要求各地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教育与自查阶段(2020年7月)。聘请社会各界行风监督员进行监督,规范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


  (二)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2020年8月-11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地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强化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评估与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对于整治效果好、群众反映好的地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弘扬职业精神,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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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