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聊城市某男科医院成立于2005 年,是一家非盈利性民营医疗机构。2007 年5 月,该院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领导小组。同年7月,该院成为聊城市新农合定点医院。
该院将急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手术治疗等17 个病种列为新农合报销的病种范围。2008 年1 月,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被增补为该院新农合报销病种。
2010 年4 月至2012 年4 月,院长陈某在开会或与其他6位医生谈话时,要求医生把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作为第一诊断,只要病人患有慢性前列腺炎症状、性功能低下或不育不孕症状等都往此病种上靠,借此留患者住院治疗。
该院对来院治疗的多名患者虚构其患有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病,伪造住院病历,骗取新农合资金。
2013 年9 月10 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6 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作为第一被告的院长陈俊钦因贪污47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其余5名医生因贪污数额不等,分别被判处10 年、6 年、5 年6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李圣律师解读】
1、民营医院院长、医务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依据刑法及法院公开案例(案例引证号CLI.C.2604236)来看,公立医院的动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但是本案中私营医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第一,本案医院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非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虽然为新农合医保报销提供病历及票据依据,但是其并不负责管理、经营农合基金。农合基金由农合基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并未授权给私营医院管理该基金。所以本案医院工作人员并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无法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2、新农合、医疗保险等资金是否属于国家财产?
新农合、医疗保险等资金属于国家财产。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农合基金、社保基金系由农合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管理并支付的,所以属于国有财产的范围。
因此,依照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尚无对民营医院管理人员医保报销违规进行规范,管理机构应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处理。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12-23 17:12:5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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