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消息发出后,很快有媒体以“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拟追刑责”、“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等标题迅速传播,引发热议。医务人员究竟该如何看待此意见稿,此意见又有何特点?本期特邀来律师、卫生政策研究者、医院管理者参与讨论。
讨论嘉宾: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李圣律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政策管理研究中心 曹艳林研究员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 李志远
本办法意见稿更加系统规范
谈及本办法意见稿的特点时,陈志华律师介绍说,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课题,本意见稿把现有的有关医疗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更为系统和集中。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此办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让医疗机构更加重视医疗质量管理。
李志远对此表示认同,并进一步指出,医疗质量一直是医院关注的重点,本意见稿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做到的,很多医院其实都在施行。比如,本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很多医院的医务处就是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只是在施行时,各家医院根据自身特色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阜外医院非常注重人才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人才招聘要求高,并十分注重人才的继续教育、人文培训,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则更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医疗质量。
李志远同时表示,本办法的集中、系统规范性可拓宽医院管理者管理医疗质量的思路。
相关概念定义、责任后果需更加明确
法律或者部门规章很重要的一个特质是要有可操作性,定义概念不清等问题会给司法实践、行政管理带来困难。
本意见稿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李圣律师分析时指出,医疗质量的定义最终落脚到了对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而对于医疗照顾,既往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没有进行定义。这将带来这样一个问题,护工的工作是否涵盖在医疗照顾范围内?由于护工工作不到位产生的患者投诉,是否属于医疗质量事件?在护工承担越来越多护理工作的当下,定义清楚非常重要。
此外,本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在此条规定中,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的保证责任,然而并没有对医疗安全进行定义,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针对患者个体的安全事件还是针对群体的公共安全的疑惑。
除了定义概念上需要更加明确外,为了保证法规或者规章的权威,应对不遵守产生的后果进行限定,并明确罚则。
本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其实,早在2010年2月,原卫生部便出台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3年也颁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然而,至今病历争议仍是产生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重要根源。李圣律师认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是根本原因,可惜的是,本意见稿仍没有增补此条款。李圣律师同时指出,管理医疗质量必须要有具备可操作性的载体,而医疗质量服务到位与否的最重要载体便是病历,管控治疗质量应以病历为突破口。
概念不具体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此规定中,没有对严重后果、重大后果、特大后果做出定义,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人治”的情况。
对于媒体报道的标题党,李圣律师认为医务人员不必因此过度紧张、造成恐慌。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有刑法依据。据李圣律师介绍,在第五十一条中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第二小条。刑法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靠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 变监管为服务
对于医疗质量管理,曹艳林研究员认为仅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患者、公众的作用。
行业协会成员多来自各个医院,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更加了解,可借助其力量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和罚则。此外,曹艳林研究员还建议,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质量事件和处理情况上报卫生系统的同时,还应注重向社会公众发布以增加医疗质量的透明度。
作者:秦永方 时间:2024-12-23 17:12:53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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