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22日,夏XX因“高处坠落致四肢运动、感觉障碍伴二便障碍8年”到被收入北京市XX医院。入院查体:可独立翻身、起坐、床与轮椅之间的转移需少部分辅助,日常生活动作部分依赖。入院诊断:脊柱损伤、C5爆裂性骨折减压植骨术融合后、C4不完全性脊髓损伤。予以康复治疗。3月30日,行康复训练,致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
8月25日,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鉴定认定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行OT训练时未充分的注意义务之过失,致使患者腰4发生爆裂性骨折。遗留腰部损伤的残疾程度为9级,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四角三分、残疾赔偿金八万七千九百五十六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六百四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案件分析:
(一)医院未尽到谨慎义务所以承担了赔偿责任
医疗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患者四肢运动、感觉障碍伴二便障碍8年,可疑骨质疏松,医院在为患者行PT训练新发腰椎骨折,缺乏防范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二)患者主张赔偿原发疾病费用,法律不予支持
患者因“高处坠落致四肢运动、感觉障碍伴二便障碍8年”收入医院。入院查体:可独立翻身、起坐、床与轮椅之间的转移需少部分辅助,日常生活动作部分依赖。入院诊断:脊柱损伤、C5爆裂性骨折减压植骨术融合后、C4不完全性脊髓损伤。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源于治疗自身疾病需要,患者要求返还全部住院费用3万元,法律不予支持。医院过错增加患者损伤致其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医院应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九元四角三分。
(三)医院要求患者支付拖欠的医疗费是否需要另案解决
医院“反诉”患者支付尚拖欠的医疗费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元一角五分,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要求另案起诉。
医院诉患者支付尚拖欠的医疗费与患者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构成反诉关系,这是说法尚缺乏法律依据,且各法院处理各不相同。
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原诉的目的,为反诉。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
医疗费用偿付系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系侵权纠纷,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牵连性。
李圣主任律师点评:
1. 我们的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康复措施力度要适中,治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切不可以操之过急,为防止医源性损害,操作力度的适中性要把握到位,两害相权取其利。
2. 对于拖欠的医药费,我们要坚持提出反诉,即使有的法官不会支持,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这也将成为将来上诉二审的理由。
3. 原发病的治疗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这是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有的法院概括地将原发病治疗费用一起判决,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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