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很少,或者虽有流出却注明“应患者要求所开,对安全不负责任”,将责任扔给药店。
笔者感触:
第一,药店要把药品本身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不然医院医生怎么能放心处方外流呢?这是基本红线。特别是当药店对用药患者还要进行二次营销时,确实可能发生药物冲突。
第二,药店、医院要参与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虽然是端到端,但应该探索商业脱敏。医院医生既然同意处方外流,就不再承担利益输送的任何贬损,这与三定五定是两码事。
第三,医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水平是对技术劳务价值的肯定。比如一些专家号的医事服务费更贵,最高到两千元甚至更贵。假如有吸引力的处方津贴,则回归以用药为中心。
第四,集采药品进院难、销售难,但考核较重。从这里打开突破口,能不能政策发文或自主实践,由医院向药店流出集采药品的处方?特别是患者选择集采药的时候,可考虑。
第五,医院各科室,门诊、住院能开什么药,现实中会有一些软性或硬性的限制。比如院中缺药,处方可以流出。又如住院与门诊彼此交接的当口,住院、门诊、药店可并立。
第六,药事服务门诊、互联网医疗,主要体现医疗服务、药事服务,处方外流较容易。院内零散用药、患者长期用药等,一般为照顾患者用药便利及时,处方外流也相对容易。
第七,不排除一些医院药房会探索与社会药店合作,逐步压缩药房业务。
第八,对一些商保支付情形,可能商保网络已覆盖药店,但未覆盖医院。
第九,药占比的政策记账,可否将处方外流不纳入计算,值得学理讨论。因为处方外流不一定会处方发生,再药占比计算上能否考虑打一个折扣?
第十,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的政策记账,可否将治疗用药附条件地不纳入计算?且处方在流转有效期内可能分拆使用,将消费选择权留给患者。
感谢苏宇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笔者按:
据报道,国家医保局即将推出新政策,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将所有处方信息全部上传处方流转平台,患者可凭处方自行选择在医院或外面药店买药。省医保局将进一步推进落实处方流转政策,联系金融部门,采取在定点药店设立人脸识别摄影头等措施解决零售药店遇到的问题。
作者:潇潇破碎 时间:2023-05-29 17:39:20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15711478394 时间:2023-05-29 17:24:30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lengxue 时间:2023-05-29 16:56:3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医美现象 时间:2023-05-29 16:48:2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15711478394 时间:2023-05-29 15:25:12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15711478394 时间:2023-05-29 10:15:51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