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涉及伪造病历案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
医疗纠纷案件,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病历资料。因为治疗的过程不可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病历资料证实或者是还原诊疗过程,从而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对病历资料,不论述是医方还是患方,都格外重视。
为了叙述方便,本章中“伪造病历”一词,除特别说明外,包括《民法典》1222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及未在《民法典》1222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未书写病历等病历书写、保存、提供病历等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是存在上述规定情形,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还是伪造病历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
《八民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个问题。但是在《八民会议纪要》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民法典》第1222条第二、三项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222条第二、三项的理解,仍然可能存在争议。
经过上一章的分析,作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民法典》1222条二、三项规定的行为,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上述过错不影响原告举证,因上述过错不是损害后果的原因,仍然由原告就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在上述过错影响原告举证,构成举证妨碍时,才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是否构成举证妨碍,或者不构成举证妨碍,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并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理解“伪造病历等行为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导致过错和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涉及伪造病历案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7.0)||《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应用探析》(修改稿)连载88||杨全玉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0-11 17:16:36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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