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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为什么推了18年依然艰难?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堵点在哪儿?

24年03月11日 阅读:3830 来源: 徐毓才原创 IP属地:陕西省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社会呼吁,政府努力,为什么18年努力仍然路阻且艰?


  今年写进了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关注。


  那么这项至少肇始于18年前的以减轻患者负担为主要目的的改革为什么推而不动落地艰难,到底堵点在哪儿?


  18年努力只为一件事


  回顾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至少应该起步于18年前。


  2006年2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通知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将“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写进了影响深远的新医改方案。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2010年7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办医政发〔2010〕108号)。其中明确,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此后,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一直都是各级医改文件中的“常客”。


  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7月20日,2021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总理批示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与大力推进预约诊疗、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作为“聚焦广大群众期盼,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便民措施予以持续推进。这也是总理首次关注到这一政策的落地实施。


  2021年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实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制定《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并决定将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出台两年仍难落地


  如今,这一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满两年了,结果怎么样呢?


  据国家卫健委在2023年11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已有8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0个省份超过80%的三级医院已接入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5个省份开展了电子健康档案省内共享调阅,17个省份开展了电子病历省内共享调阅,204个地级市开展了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据“封面新闻”报道,目前,上海、浙江、广东已搭建起省级区域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实现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结果调阅和共享互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林杰在介绍省级建设成果时表示,两年内,浙江省共有436项检查检验项目实现了互认,累计互认数量超过3000万项次,直接节约医疗费用超过了11亿元。


  但正在北京召开的两会部分代表提到,这项便民利民之举在许多地方的实际落地情况并不理想,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还存在诸多堵点,与群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钱可能还不是最主要的


  关于堵点在哪儿,很多人认为还是钱的问题。因为检验检查的收入是医院收入构成中很大一部分,特别是在实施了药品卫材零差率之后,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医院亏损面越来越大深度越来越深,检验检查收入尤显重要,而且作为本应由政府财政投入购买的医疗设备,现实情况是几乎全部由医疗机构通过业务收入解决,因此医院背负的债务也不小,如果实施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医院,肯定会损失很大一部分收入。


  但实际上,钱可能并不是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最主要堵点。而最主要的应该是因为互认引发的医疗风险由谁承担。


  业内人士都知道,之所以患者在不同医院被医生要求重新检查,主要是因为病情一直处于变化中,因此上次检查结果是否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当前当下的病情情况,谁也不敢打包票;同时,各医院的设施设备、各医生的水平肯定有差异,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质化”,导致医生不敢轻易相信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特别是有些医学影像检查凭借的是动态实时图像进行的诊断,直接与医生的经验密切相关,所以很多医院都会在自己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写上一句“本报告只对本标本负责”。


  关于互认,《管理办法》有五点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对可以互认的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做出了规定,即: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是专门制定了“互认规则”,提出: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将互认范围分为“全国”和“协议地区”两个级别,明确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并确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三是明确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是“互认”出现医疗损害由谁担责?


  这一点也是影响互认的最关键一点。当出现医患纠纷后,所有的检查结果,都会作为证据存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作为“雇员”与医疗机构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天然的利益和命运与共关系,就不得不使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采用和相信来自本院的检验检查结果,不管是从“亲情”、“利益”还是“法律效力”上,本院的检查检验都将更可靠。如果使用外院的检查结果,一旦出现医患纠纷,矛盾就会更加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医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检查结果。而对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的责任问题,《管理办法》仅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显然说的太过于“原则”。


  五是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互认原则。


  对于互认,《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是:“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这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五条基本原则,必须吃透把准,绝不能违背,什么叫“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说透一点儿就是“是否互认最终决定权在接诊医生”,再进一步理解,就是如果出现了不该互认的情况,接诊医生盲目互认并做出了错误的诊断治疗,最终接诊医院和医生必须担责。


  DRD/DIP或可为之助力


  如今,总理正式将“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显然其力度非同日而语,万不可等闲视之。社会必然会更加关注,因没有执行而遭投诉的事可能会增多,媒体也会给予更多注目,作为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然会加力,医疗机构也应该有所行动。具体怎么行动?笔者认为:


  首先是认识再提高。民之所呼、政必所应。重复检查备受诟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既是民众的期盼,也是国家的要求,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既要落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也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次是措施再加强。作为医院应该积极参与,既要提升检查检验技术水平和质量,使得本院更多项目能够得到认证,也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落实互认政策,必须建立本院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况。有条件的开设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教育医务人员重视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以回应患者互认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三是协同再发力。从目前情况看,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搭建平台,充分调研,搞清楚堵点何在,制定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推进方案,逐步消解其中的难点和堵点。当然,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接受并自觉自愿落实的动机上,目前时机基本成熟,那就是按病种付费正在实现全覆盖,毫无疑问,DRD/DIP或可为此助力。在《管理办法》中,对此也有安排,其第二十九条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总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看起来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但冷静想想,也许其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就落实了,大家看看,几十


  来源: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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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近年来,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千篇。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五部,对医改政策落地实施、医药医疗医保在基层的发展状况、医院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2015年影响中国医疗界十大人物,第二、第三、第四届“奇璞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