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增和修订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4年3月1日执行。重申:不得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笔者感触:
第一,在医保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看,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与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相比,没有歧视待遇,性质没有本质差别。
第二,在患者眼中,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渗透率、存在感还不强,其实这类项目创新内涵、科学依据是相对比较突出的。
第三,药学类医疗服务应该“燕过留痕”,加强电子签注,使药学档案成为健康档案中的一个重要单元,甚至要单独能存在。
第四,这个细分领域,可以养活一个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一家或一批信息化供应商。坚决把药学类医疗服务做实记录。
第五,健康档案的弊端是“废话”太多,太高频。而药学类医疗服务偏昂贵、重要,往往是里程碑、重要标志物,就像冰山。
第六,建议药监部门、药企科研运营、医疗运营、广大患者都能认识到这一层意义,甚至包括医保部门、健康险运营也关注。
总的来说,一方面,要想办法合理促进这类服务的严肃性、可追溯。另一方面,要促进这类服务合理定价、价值模式可持续。
感谢药事网平台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07-27 16:15:34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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