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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商业贿赂”,知名民营医疗机构被罚没23万元!

24年05月30日 阅读:5981 来源: 曾思远转载 IP属地:浙江省

  涉嫌“商业贿赂”


  知名医疗机构被罚没23万


  据报道,近日,无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涉及商业贿赂行为及其从属,被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9万余元。


  相关资料显示,无锡爱尔眼科成立于2014年10月,注册资本2800万元,股东包括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视线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分别为1960万元和840万元。


  至于无锡爱尔眼科此次被查被罚,或许与去年10月,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提交的举报有关。


  艾芬提供给澎湃新闻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显示,无锡市监管在2023年10月10日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关于“无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现已调查终结,处理结果是: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没收违法所得约3.197万元,罚款20万元。


  这份“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盖有“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章,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0年5月,艾芬因视力下降,经熟人介绍到武汉爱尔眼科诊疗,被诊断为双眼并发性白内障。该院副院长王勇亲自接诊,设计并实施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5个月后,艾芬公开发文,称王勇在未做全面细致检查情况下误诊,并错误实施手术,导致其术后视力更差、视网膜脱落。对此,爱尔眼科曾回应称艾芬视网膜脱离与手术无关联,医院在流程上存不足。


  从2020年10月开始,艾芬与爱尔眼科陷入了漫长的舆论拉锯战,并多次公开举报爱尔眼科。


  之前,艾芬也举报过贵港爱尔眼科医院“向市领导赠送中秋购物卡”、江苏宿迁爱尔眼科“转介费”等“商业贿赂”问题。


  医疗机构哪些行为


  会被视为“商业行贿”


  艾芬与爱尔眼科的纠葛,多少存在些个人恩怨。但是在国家刚刚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确定15项反腐新规的大背景下,医疗机构的“商业行贿”问题还是值得重点关注。


  我们注意到,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主要有关“受贿类”和“行贿类”两大类。


  比较典型的医疗机构“受贿行为”包括:


  一、医务人员按药品处方量收取回扣。


  即医生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参与疾病诊疗工作过程中,通过调整用药方案及治疗方案,“多开方”、“针对性开方”以收取回扣。


  很多在民营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认为,拿回扣、收红包在私立医院是没有多大问题的,顶多是个医德医风问题,医院发现了也就是内部处理。其实不然,执业医生在私立医院拿回扣、收红包,其性质与公立医院一样,同样会受到纪委或检察部门的查处。


  2023年,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则案例就显示,2017-2019年,某民营二级医院以“药品返利”名义,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经营企业代理人给予的药品回扣。12家药企在此期间支付药品回扣2747944.52元。执法机关决定,责令上述民营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47944.52元;处以罚款300000元。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医务人员收受“讲课费”,在院内推广药械企业产品。


  医生于工作时间在医院内部场所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院内工作例会,药械企业为此支付讲课费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正当性”。


  执法部门会调查涉案医院采购当事人产品的详细清单、涉案医生开具处方量以及当事人销售发票和银行回单等财务资料,查看采购量是否与讲课费直接挂钩。


  三、医疗机构信息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售卖“统方”数据受贿收取回扣。


  “统方”通常是指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用药单据的统计,涉及医院内部药品使用销售相关数据,一般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获取。


  医院中可以接触到统方数据的信息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等为收取药品回扣,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该行为可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需要注意,若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跨越权限擅自侵入信息系统获取统方数据,实践中,还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央视《新闻直播间》曾报道的“窃取医院统方牟利案”中,桐庐县某医院原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从事卖统方、拿回扣等行为,涉案1200余万,被认定构成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比较典型的医疗机构“行贿行为”包括:


  一、给大医院医生“转介费”,转介患者。


  某知名医院主任医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在该医院看病的病人多次介绍给某新建医院进行治疗,非法收取该新建医院科室负责人贿赂款——这就是比较典型的转介就医行为。


  医生、护士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转介就医,并以此收取他人金钱利益的,根据行为主体身份不同,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六条规定,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而医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医院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贿赂交警,“抢伤员”。


  2022年3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监督哨|处警信息竟成红包砝码》一文,揭示了一起民营医院院长行贿交警案。文中提到,江苏靖江某民营医院为确保第一时间获取交通事故信息,便于前往事故现场抢“生意”,与童某等交警达成“协议”,将事故伤员信息优先通知该医院。该医院院长则以“信息费”为名义向交警送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等。


  靖江市纪委监委对此开展专项整治,立案查处违纪违法人员25人,留置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涉及交警、医疗卫生、医保等多个部门。


  三、贿赂卫生部门官员,推动医院“升等”、“恢复营业”、“审批新项目”、“领取补贴”。


  2017年,某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陶某、汪某,为了让自家“不达标准”的医院升级成为二级专科医院,以及在工伤病人入院审批、医药费核减等方面得到帮助,向安徽省医疗体系内多名官员多次行贿。其中陶某行贿数额58万元,汪某行贿数额29万元,二人均被确定为行贿罪。


  据悉,因接受该医院的贿款,4名卫生系统内的官员被拉下马。


  四、行贿医保官员,在新农合资金分配、报销票据审核时牟利。


  2018,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判决书。判决书中,榆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兼新农合经办中心主任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共19次收受其所管理的11所民营医院钱款5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些医院的诉求包括:希望年初新农合资金分配的时候、平时监管和报销票据审核时给予照顾;给医院提供分配的资金指标等。


  国家反腐趋严,曾经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增收套路或许已经行不通了。严监管下,民营医院及院内医务人员也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来源: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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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