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医保发〔2021〕48号),以“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分阶段、抓重点、阶梯式推进改革工作,加快扩面步伐,建立完善机制,注重提质增效,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为工作重点。
2024年既是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也是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总结之年;更是下一个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划之年。作为笔者个人而言,无法掌握全国各地DRG/DIP付费实施情况,故不能对于第一个DRG/DIP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但是,笔者作为一个DRG/DIP付费行业的从业人士,可以预估一下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下一个“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部分工作内容。
一、下一个三年行动计划预估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提出“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结合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历程大致可以为“付出去、付得好、管得住、显价值”四大阶段与第一个《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内容在于“夯基扩面”。那么,我们就能很轻松地思考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未来的重点工作应该在于“提质增效”--如何让医保支付付得好?如何让基金监管管得住?
二、如何让医保支付付得好?
近期,笔者在制作从医疗机构角度《重“新”思考支付方式方改革》的PPT内容时,思考良多、收获良多,也理清了许多零乱的个人思考。对于如何让医保支付付得好而言,笔者个人认为这一块的工作内容更多应该由各地医保部门进行思考与落实,而非一味地要求医疗机构单方面的付出。
作为医保部门而言,要想“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应该以建立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作为前提,注重医保支付合理性公平性、着重体现医疗服务价值。对于全国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而言,由于各地医保部门专业能力之间存在差异、各地第三方服务公司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医保部门领导也存在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所以,笔者认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也需要从“百家齐放”到“披沙拣金”;甚至需要对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以及医保工作制定一些基础的材料说明与优秀经验总结,供各地医保部门与医保工作人员学习。
三、如何让基金监管管得住?
对于DRG/DIP付费下的基金监管工作而言,我们不得不承认这项工作就像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完成“付费”阶段工作一样,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各地医保部门需要在DRG/DIP付费的基础上,通过对于DRG/DIP付费下的基金监管工作的不断探索、学习、总结,才能更加深入地了解DRG/DIP付费下的医保违规行为,最终构建以审查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为重点的基金监管体系。
当然,就DRG/DIP付费基金监管工作而言,国内大多数地方都处于一个初期萌芽阶段,甚至是一些地方还未开始这一项工作。但是,即使“您”当地刚进入DRG/DIP实际付费阶段,或许医疗机构也已发生“转变”,发生了一些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所以,由此也可看出DRG/DIP付费下的基金监管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但是,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是可以往回追溯的,所以,医疗机构也要注意避免发生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医保违规处罚。
对于如何让基金监管管得住这一项工作而言,笔者认为需要分为“定规矩、划界限、制工具、明流程、建机制”五个重点进行推进。最终,通过做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下的基金监管工作,做到保障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公平性,避免发生剧场效应造成“劣币驱良币”的现象,保障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改革目标实现、改革成效显现。
作者:郑经
来源:郑经说双D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王建中 时间:2024-12-21 10:14:33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1 10:11:51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晨晓 时间:2024-12-20 17:01:17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吴启峰 时间:2024-12-20 16:16:06 文章来源: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