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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这样开展诊疗活动,罚!

24年07月02日 阅读:1619 来源: 秦王转载 IP属地:浙江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疗”模式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看病就医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机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为患者远程看病,是否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呢?


  今天通过一件真实案例,带您了解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底线”“红线”。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称某中医诊所违规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经查,该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中未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且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擅自在网络平台(微信)上(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为外省多位患者提供在线咨询、出具诊断意见、开具处方、邮寄中药颗粒等诊疗活动。


  处理结果


  该中医诊所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普法小课堂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八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目前,互联网诊疗仅限于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可见,医疗机构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温馨提示


  1.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求医生在线咨询、获取诊断意见、开具处方等诊疗服务时,应当选择取得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合法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诊疗,提高鉴别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的能力,同时留存网上诊疗过程中的缴费记录、处方、病历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执业,切实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来源:医事管理


本文由(秦王)转载自: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JzMsvCvhK4EvsUDXzCX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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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
简介
毕业于浙江某大学中文系,曾从事医疗行业文案策划10年,热爱民营医疗行业。现任某大型医疗集团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集团内文字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