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DRG/DIP付费以后,一些地方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出现“下跌”,甚至是一跌再跌、剧跌。笔者在前文《专业分析|费率/点值“跌跌不休”,孰之过?》中就提到,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角度看来,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保部门,都应是不愿看到这样的现象。
我相信各位专家同仁对于医疗机构为什么不愿看到这样的现象并不会产生疑问;但是一些专家同仁一定会对于医保部门为什么也不愿看到这样的现象产生疑问。那么,本文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的背景下,我们到底担忧着什么呢?
由于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医疗机构在DRG/DIP付费下就会出现大面积、大量的“亏损”,医疗服务价值也就将无法得到充分体现。随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会对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丧失信心、产生抵触情绪,加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于DRG/DIP付费的偏差认识;甚至发生一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投诉。
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在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的背景下获取更多的医保基金补偿,产生更多的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例如:虚编高套、推诿患者、转嫁费用、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此时则容易将DRG/DIP付费制度的弊端无限放大;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则是为了谋求在DRG/DIP付费下的生存与更好地发展,进行降薪、裁员;而这样的行为无疑也会进一步加大一线医务人员对于医保部门、DRG/DIP付费的抵触情绪。在以上两类医疗机构以外,笔者也相信一定也会出现一部分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规范临床诊疗、控本降费、提质增效,以“质”的提高获取更多的医保基金补偿。但在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的现状之下,我们也不得不去思考这一部分医疗机构能顶住多久?是否会造成“劣币驱良币、良币变劣币”的现象?
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在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的背景下,容易造成正常的临床诊疗活动受限,顺应DRG/DIP付费下进行“质”提高的医疗机构受到伤害;“摆烂”的医疗机构加剧摆烂。此时,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患者,还是医保部门都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造成“医保患”三方矛盾。
在DRG组/DIP病种支付标准一跌再跌、剧跌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更深入地去思考:如此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到底为医疗行业带来的是改善医疗,还是什么呢?是不是DRG/DIP付费改革起初所预计的“医保患”三方共赢呢?是否会进入一种循环,持续影响改革效果呢?又应作出怎样的调整呢?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与推测,若有类同、实属巧合!
作者及来源:郑经说双D
作者:码万祺 时间:2024-12-21 10:15:38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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