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便捷访问,请点此处
医院买卖小程序

医管攻略

首页 > 医管攻略 >  医院经营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4年08月07日 阅读:10082 来源: 曾思远转载 IP属地:浙江省

  超范围执业 法律风险大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医疗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实施诊疗活动必须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活动前,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者报备,并取得行政执业许可,如果超出范围实施诊疗活动,存在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01、警告与责令改正


  如果超出范围实施诊疗活动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02、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医疗机构通过超范围实施诊疗活动获得了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这一措施旨在剥夺违规机构的非法收益,消除其违规的动机。


  03、罚款


  根据超范围执业情节的严重程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的数额可以根据情节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进行裁量,以体现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4、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对于情节严重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意味着医疗机构将失去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


  刑事责任


  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超范围行医还可能触犯刑事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比如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医疗纠纷诉讼实务


本文由(曾思远)转载自: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Z93Neu415fEjvn_3mKX6mw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535905836@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www.hxyjw.com"
发  布
猜你喜欢
594阅读

企业顾问的商业价值是由谁决定的?

作者:贺华煜 时间:2024-12-21 10:20:23 文章来源:原创

921阅读

2025年关于医美运营的思考

作者:张磊 时间:2024-12-20 11:30:11 文章来源:原创

861阅读

顺势而为,口腔经营者的能力迭代

作者:齐厄 时间:2024-12-20 11:21:52 文章来源:转载

1036阅读

医疗机构学科建设如何做强做优?以下是关键

作者:苏卓然 时间:2024-12-18 17:44:14 文章来源:首发

1264阅读

2025民营医院转型风云起:养老赛道成 “必争之地”!

作者:元辰 时间:2024-12-18 10:59:36 文章来源:原创

1155阅读

机构在亏,医美人凭啥不能亏?

作者:何嘉焜 时间:2024-12-18 09:59:38 文章来源:原创

简介
1967年9月生,医学博士。从事医生行业十余年,现任某民营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