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简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性质上,一般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践中采用三要件说:
1、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损害后果;
3、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则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是衡量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如果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医疗法规或者诊疗规范实际上将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患者个体差异、疾病紧急程度等融入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或护理的具体规则中,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之中。
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医疗过错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与前面讲到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并不冲突。
医疗损害责任简述1||《医疗纠纷案件全流程做法导航》连载22-1第三编第八章||杨全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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