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简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犯知情同意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1218条第一款,即可认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一般情况下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二是,违反特殊情况下的说明义务。该种情形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病情、拟实施的医疗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及效果,可供选择的不同医疗措施的风险与效果,未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第二、虽然向患者告知,取得患者同意,但是未尽到如实、充分告知义务。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虽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但是医务人员并未向患者如实、充分说明病情,或者未如实、充分说明拟实施的医疗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及效果,或者未如实、充分说明可供选择的不同医疗措施的风险与效果。
2、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款,即可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就可以认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中的损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侵犯知情同意权,并未造成人身损害。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此种情形一般不认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因侵犯知情同意权而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此种情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因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导致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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