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个新规有一定现实意义。为医药服务供给侧人员行为合规建立了信用档案,属于与人结合的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建设,解决医保基金监管只见枪炮、不见靶标的问题,基金监管一下“长出许多支腿”。但同时,仍然不能调动基金监管的完全主动性,“户口、记录”虽有一定震慑功能,但理论上、实际上能发挥的作用仍有局限性。
在实际运行中,还要看基金监管查不查、查什么、查的能力,也看被监管对象躲不躲、躲到哪、隐瞒隐藏的能力。
首要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织全一张网。医保在全国已有统一布局的模块功能,真正降本增效提质,快速逐步实现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是在压茬推进工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基金监管实操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巩固能力、拓展专业,从工作中来,到工作中去,发挥主动、辩证客观。第三是统合监管者与广大被监管方的彼此诉求合理合规发展。营造公正、透明、有效、高效的氛围,形成良性正能量的默契,抵制消极违规的所谓默契。
第四是结合已打击的有代表意义的案件、案发地,率先形成一起试点、先行区。
基金监管不应是越抓越多,必须是一边打击一边建设。第五是从技术平台、管理机制尽快过渡到法律法治、课题研究。
使基金监管工作明确树立、有法无情、一以贯之、常省常新。
感谢张老师对本文的启发。
作者:蒋小富 时间:2024-10-30 10:28:35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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